上海發布婦女兒童十大維權優秀案例,網絡猥褻兒童案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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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上海市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機制暨2018年度婦女兒童維權優秀案例發布會在上海市婦聯舉行,會議發布了2018年度上海市婦女兒童十大維權優秀案例,涉及女職工權益、婚姻家庭權益、兒童權益等領域,是近年來上海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方面的典型個案。

據悉,優秀案例發布旨在積極探索新時期維護婦女兒童各類權益的新方法、新手段,為婦女兒童發展進一步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與法律保障。

全國婦聯權益部副部長蘭青、上海市婦女聯合會副主席黃綺共同為上海市婦女兒童維權服務中心揭牌。上海市婦女兒童維權服務中心是上海市婦女聯合會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整合維權服務資源,聚焦婚姻家庭矛盾糾紛調處,為婦女兒童提供訴求表達渠道,提供一站式、專業化的綜合維權服務平台。中心設有兩個諮詢窗口,心理諮詢室,人民調解室和12338熱線接聽室,具備信訪接待、法律諮詢、人民調解、法律援助、心理疏導和熱線服務等六大職能。

附:2018年度上海市婦女兒童十大維權優秀案例

上海發布婦女兒童十大維權優秀案例,網絡猥褻兒童案上榜

1、首創兒童權益代表人機制,保障涉訴兒童利益最大化

——李某訴沈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簡介:

在該起離婚案件中,原、被告均同意離婚,但均不願獨自撫養患有特殊疾病的女兒。涉案兒童不是案件的訴訟當事人,難以在庭審中表達訴求,加之其患有疾病,更加無法為自己發聲。在此類未成年人不作為當事人,但審理結果與其利益緊密相關的案件中,普陀法院在全國首創兒童權益代表人機制,聘請區婦兒工委辦的婦兒幹部以及團區委的青少年社工作為兒童權益代表人,由兒童權益代表人代表未成年人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直接參與訴訟。該案中,兒童權益代表人全面開展庭前調查、全程參與調解以及庭審,並提出了為兒童設立專項保障金的建議。在各方努力下,該起離婚糾紛得以妥善化解,涉案兒童權益得到保障。

評審意見:

離婚訴訟中的父母均不願撫養患病幼女,而未成年子女並不是離婚訴訟的當事人,誰能為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發聲?普陀區法院在本案中首創了兒童權益代表人機制,聘請婦女幹部及青少年社工為兒童權益代表人,代表患病女童作為獨立的訴訟主體直接參與訴訟,從根本上保障了涉案兒童的合法權益。這一機制視角新穎,探索了第三人在訴訟中以代表人身份維護兒童獨立地位和權利的可能性,契合家事審判改革的基本目標和宗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2、高某遺棄兒童被剝奪監護人資格案

——上海市兒童臨時看護中心訴高某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

案例簡介:

被告人高某於2014年2月生育一女「朵朵」,當日女嬰因患病被轉至上海市兒童醫院救治。同年3月朵朵病癒,院方通過被告人高某留下的手機號和住址均聯繫不到高某,致使朵朵長期滯留在醫院。2015年2月,公安人員找到高某後對其作出行政警告的處罰,但高某仍拒絕接回朵朵撫養。

2017年3月,公安機關在立案後電話傳喚高某接受調查,高某即自行至公安機關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但仍拒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高某故意將孩子遺棄在醫院和看護中心長達三年之久。尤其是在公安機關對其作出行政警告處罰後仍不知悔悟,故以高某涉嫌遺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決,以遺棄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

申請人上海市兒童臨時看護中心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撤銷被申請人高某為被監護人朵朵監護人的資格;2.請求指定第三人上海市兒童福利院為「朵朵」的監護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7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一、撤銷被申請人高某為朵朵的監護人資格。二、變更第三人上海市兒童福利院為被監護人朵朵的監護人。

評審意見: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父母對子女均應當依法承擔撫養責任,子女對父母亦應盡心贍養,這既是權利又是義務。對遺棄行為者不止是撤銷監護權問題,更要重視對遺棄者的責任追究,從司法制度上嚴厲打擊行為人的惡劣行徑,全社會對遺棄家人者持零容忍態度,以警示、告誡、教育不良動機、不良行為者,營造和諧社會氛圍。

3、嚴懲網絡猥褻兒童犯罪 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曲某某猥褻兒童案

案例簡介:

2016年7月起,被告人曲某某,男,1976年8月生,冒充童星審核小組的女性工作人員,通過QQ聊天軟件獲取多名被害人信任後,以審核童星需先行檢查身體發育為名,誘騙、脅迫多名女童在視頻中實施自我猥褻行為,以供其觀看。

曲某某案的被害人多數未滿12周歲,最小的只有10周歲,其中多名被害人被誘騙兩次。被迫實施的自我猥褻行為對女童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曲某某採取廣撒網、隨機在網上尋找目標兒童,導致被害者人數眾多,僅在案的就有11名女童,且潛在被害者眾多。

2018年3月,嘉定區人民檢察院對曲某某提起公訴,指控曲某某的行為涉嫌猥褻兒童罪,且應認定為刑法第237條規定的有其他惡劣情節,以從嚴從重打擊利用網絡猥褻兒童的犯罪行為。

評審意見:

網絡的發展給人們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會帶來一些負面效果,比如有些犯罪分子利用網絡進行猥褻兒童。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利用網絡猥褻兒童行為的定性問題,即能否納入傳統猥褻兒童罪的範圍進行評價。這給司法機關適用傳統犯罪罪名帶來一定難度,辦案機關並沒有機械理解刑法,而是從社會危害性和刑法解釋等技術角度,將這種「非接觸型」行為方式納入猥褻兒童罪評價範圍。在對傳統罪名合理賦予新的內涵同時,「新解」更加有助於嚴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犯罪行為。同時,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過程中,更加注重保護未成年人的隱私和心理,適當向前延伸,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採用「一站式」取證特色辦案制度,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誰來保護我的生育權利?

——魏某訴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案

案例簡介:

申請人魏某於2005年10月8日進入被申請人上海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擔任銷售,工資為4000元,正常工作至2018年5月,之後因懷孕晚期開始休假,在休假期間得知被申請人停業。2018年7月27日,申請人產下一女嬰。申請人之後前往社保中心領取生育津貼,被告知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不符合領取條件。申請人查詢後才得知被申請人為申請人保險正常繳納至2017年12月,2018年只繳納了2月份的社會保險。申請人表示其因懷孕在家休息,沒有及時了解被申請人的經營情況,也不知道被申請人把申請人的社會保險停掉了,直到被告知無法申領相應的生育待遇後查詢相關社保,才得知被申請人已經在2018年2月之後沒有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了。由於被申請人沒有按規定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申請人不能按規定享受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費補助。申請人為此事多次向被申請人協商,被申請人一開始表示先讓申請人去社保部門領取,如果領取不到就由被申請人支付,但之後雙方溝通無果,被申請人一直沒有支付申請人的生育待遇。申請人最終向青浦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評審意見:

女職工「三期」權益受到我國法律的特殊保護,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當嚴格遵守。本案中的企業因停業需要處理很多事情,這要求在處理勞動關係時更加謹慎。如果單位不馬上解除勞動合同並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及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選擇自行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此,勞動者均能向社保中心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對雙方都是最好的結果。但由於企業未按規定正常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生育女職工無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實為企業的低級錯誤。在如今「二寶」政策下,希望全社會關注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及時溝通,互相體諒,共同營造和諧的勞動關係。

5、法律援助,無償幫助困難婦女保護婚內財產

——錢某被訴海上貨運代理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案例簡介:

本案發生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最新司法解釋出台時期。2015年11月,來滬勞務工、低保家庭單親媽媽錢某某因不懂法律及受前夫欺矇,被法院缺席判決其與前夫共同承擔209餘萬元海上貨運代理運輸費的巨額債務,其與尚在讀高中的未成年兒子唯一的住房也被法院查封。

2017年7月,錢某某找到辦案律師,此時該案已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面對這起「死」案,辦案律師毅然伸出援手,無償給予錢某某法律幫助,指導她收集證據、查問她前夫債據形成情況;代她向原審法院、上級法院、執行法院寫信要求再審及停止執行;指引她取得原審法院地律師的法律援助;提供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法律知識等。成功幫助錢某某推動原審法院於2018年3月立案再審。後經再審審理,2018年10月,法院改判錢某某不承擔該筆巨額債務的訴請。該判決現已生效。

評審意見:

與當事人120多條互動短信,一年多的無償法律幫助,面對異地法院已進入執行階段且已超過法定申請再審期限的生效裁判,薛群律師不畏艱難,傾力付出,以自己紮實的法律功底和全心全意為弱勢婦女擺脫困境的高度責任感幫助來滬勞務工、低保家庭的單身母親將「死」案激「活」。209萬元的債務有了應該履行償債義務的責任人,險些被抵債的與未成年兒子唯一的住房保住了,換來了一句最真誠、最樸素、最感人的話「謝謝婦聯!謝謝薛律師!」

6、關愛保障未成年人權益 社會合力撐起愛的藍天

——未成年人陳某非婚生育子女權益維護案

案例簡介:

陳某,女,1998年10月出生,單親家庭跟隨父親生活,家境貧困。父親好逸惡勞,撫養意識淡薄,疏於對女兒的管教。2012年,14歲的陳某在QQ上認識張某,被引誘發生關係。張某還多次威逼陳某及另外2位未成年人參與賣淫活動。2016年張某被徐匯公安抓獲,因介紹賣淫、強姦罪判刑12年。陳某於2016年2月生下一女,因為是未婚生子,且孩子生父不詳,所以一直未能報上戶口。目前,孩子即將上幼兒園,陳某希望可以儘早解決孩子的戶口問題。

辦案過程及結果:

2016年,徐匯區檢察院和徐匯區婦聯簽訂《徐匯區性侵案件未成年人救助關護協議》,徐匯區檢察院和徐匯區婦聯開心家園心理諮詢工作室取得聯繫,開展對陳某心理關愛救助服務。陳某目前在上海某酒店當服務員,獨自撫養孩子,照顧家中長輩,生活較為拮据,因為無法確認親生父親,2018年陳某向徐匯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親子關係、支付撫養費等。徐匯區法院辦案過程中根據《徐匯區家事審判綜合協調解決機制合作協議》和區婦聯及時聯繫,請區婦聯在孩子報戶口、家庭貧困救助上給予關心。

徐匯區婦聯在前期關愛的基礎上,為孩子申請了市兒童基金會的困難救助,並與所在地區共同商議救助措施。由於陳某生育時沒有經歷正常的孕期檢查,缺正常的孕前檢查材料,缺母女關係親子鑑定證明,徐匯區婦聯主動聯繫徐匯區公安局人口辦,區人口辦為陳某介紹了具有司法資質的親子鑑定機構,並提供親子鑑定綠色通道服務。考慮到陳某屬於低保、低收入家庭,地區婦聯承擔了親子鑑定的所有費用。2019年1月,陳某順利完成親子鑑定。春節前,為孩子順利報上了戶口。同時地區政府還為陳某提供廉租房補助的相關幫困服務。

評審意見: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這是婚姻法賦予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權利。徐匯區婦聯、檢察院、法院、公安局、街鎮等相關部門通力合作,發揮完善的救助機製作用,形成了社會關愛的整體合力,給予非婚生子女及其母親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生活救助、就業指導等等,從根本上解決了非婚生子女的身份認定、戶籍登記以及享受教育和醫療保障等一系列問題,讓非婚生子女真正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

7、家事審判中創新試用第三人對未成年人財產監管制度

——姜某、孟某與喬某申請變更監護人案

案例簡介:

兩申請人姜某、孟某系夫妻關係,也系被監護人喬某某的外祖父母。被監護人喬某某於2002年出生,其父母病故。經親屬間協商,上海市長寧區新華路街道人民居民委員會於2012年10月10日指定被申請人喬某(系被監護人喬某某叔叔)擔任監護人。2012年10月起,喬某某隨被申請人喬某共同生活,直至2016年7月。2016年8月起,喬某某隨兩申請人共同生活。

庭審中,喬某某本人到庭,表示其願意隨兩申請人共同生活。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庭審中對喬某某的經濟款項達成一致意見。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一致表示,為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希望屬於喬某某的300,000元錢款由雙方共同信任的案外人韓某代為監管。法院聽取了案外人韓某(系喬某某表舅)本人意見,其表示喬某某系孤兒,願意承擔監管責任,由其保管該款項的銀行卡或存摺。

法院對被監護人喬某某進行了心理觀護,望各方親屬能看在喬某某年紀尚小、失去父母的情況下,減少爭執,儘可能在喬某某成長之路上給予幫助。

法院於2017年4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一、被監護人喬某某的監護人變更為姜某、孟某。二、被申請人喬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日內將300,000元交付給被監護人喬某某,該款的銀行卡(存摺)在喬某某18周歲前由財產監管人韓某負責代為保管。

評審意見:

隨着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未成年人監護制度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越來越重要,長寧法院從兒童利益最大的基本原則出發,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創新性的設置「第三人監管財產」方式,在不傷害各方感情同時,充分考慮和尊重了各方訴求,探索了一條各方都能接受的處理方式,保護了未成年人利益。為類似案件的圓滿處理,提供了可複製的創新經驗。

8、 發揮心理干預在離異家庭矛盾化解中的輔助功能

——原告韓某訴被告陳某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案

案例簡介:

陳某(男)與韓某(女)原系夫妻,2015年2月經法院調解離婚,所生之子陳雨某(2009年11月出生)隨陳某共同生活。2017年12月1日,韓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婚生子陳雨某變更為由韓某撫養,代孩子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要求禁止陳某對孩子實施家庭暴力。韓某訴稱: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之後陳某一直拒絕韓某行使探望權,2016年1月經法院調解後,韓某也僅探望到孩子兩次。2015年9月起,陳某持續不斷向韓某發送大量毆打孩子的照片、視頻、語音,逼迫孩子辱罵母親,導致孩子的身心受到了嚴重創傷。對此,韓某提交了手機短信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照片、視頻,民事調解書等證據材料。陳某辯稱:婚姻破裂系韓某婚內出軌所致,離婚後韓某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缺乏撫養孩子的資格和真誠意願,微信相關聊天及視頻主要是為了打擊韓某,而非真正傷害孩子。

為真正解開當事人內心的「結」,法院及時聯繫婦聯,共同開展心理疏導和干預,歷經8次心理干預後,父母雙方的矛盾衝突有所化解,探望權得以實現,孩子所處的教育環境明顯改善,孩子母親韓某主動撤回了變更撫養權的起訴,案件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良好統一。

評審意見:

家庭爭執皆有因。婚姻家庭案件作為心理問題的「高發地段」,重視家庭矛盾背後的受損心理修復、健康心態重構、家庭環境重塑,在解決家庭矛盾中積極引入心理干預機制,更能有效化解糾紛,維護婦兒權益,發揮婚姻家庭維護和救治功能,這是順應新時期家事審判改革理念的有效舉措。本案從父母雙方矛盾對立、冰釋前嫌到和諧共處,最終以孩子的健康成長為落腳點,彰顯了司法與心理調適正能量的疊加效應。

9、規範民間辦學 守護課堂安全

——制發類案檢察建議推動民辦培訓行業綜合治理

案例簡介:

2018年,浦東新區檢察院檢察八部從個案着手,梳理類案,發現民辦培訓機構在幼教監管、師資用人等諸多方面存在問題,隨即通過多方工作、多管齊下,為孩子們守護補課教室的安全。

民辦培訓機構的主要受眾都是未成年人,老師具有天然的職業權威,具備和未成年人接觸的親密條件,一旦出事往往引發重大輿情。據此,檢察官積極研究相關市場實際狀況和法律法規規定,撰寫調研文章,被最高檢刊用;向相關職能部門制發檢察建議,提出整頓教育培訓市場、限制涉性侵犯罪前科人員進入、教師資格動態審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等可行性建議;結合案例,抓住近兩年民辦教育教學機構大整頓的有利時機,向區政協提交專項提案;召開專題工作通報會,向相關職能部門送達檢察建議。職能部門高度重視,並迅速採取行動加強檢查整改,有力打擊了此類犯罪,為未成年人打造安全的生活學習環境。

評審意見:

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八部堅持兒童優先和利益最大化的原則,以守護學童安全的敏銳視角,洞察分析了當前民辦教育市場的種種亂象。結合司法案例、法律研究和遞交高質量的調研報告,直接推動了檢察整改,促進了未成年人安全的環境打造,彰顯了司法工作與社會治理緊密結合的功效。

10、父親獨霸房產,調解挽回被房子「割裂」的親情

——離婚子女與其父不動產糾紛案

案例簡介:

1996年,張某某與孟某某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6歲)撫養權歸女方,待其滿18周歲與父親張某某共同共有長興鎮宅基地房屋所有權。

2011年,張某某再婚,該宅基地房屋動遷,分得三套動遷安置房,除保留自住房屋一套,於同年將剩餘賣出,所得款項購置其他房產。2018年,其女兒18周歲,提出以貨幣形式要回房屋的一半份額。張某某拒絕,雙方爭執未果,女方遂找人圍堵並威脅張某某。對方報警,警方聯繫長興鎮婦聯要求聯調。

調解人員分別上門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告知張某某簽署的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要按約定返還房產份額。勸慰孟某某用合法的方式維護自己孩子正當權利,做個文明維權人。

最後經調解人員的講情、明理、釋法,雙方達成支付80萬元房款的共識。雙方自願簽署了人民調解協議書,房款於一個月內付清。

評審意見:

本案雖然是典型的權屬糾紛,但當事人雙方均表示放棄司法訴訟,要求協調解決。調解人員依據法律,在釋明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基礎上,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不僅滿足了當事人解決糾紛的訴求,還使當事人之間受損的親情得以修復,充分展現了「聯調」工作模式在化解婚姻家庭糾紛方面所發揮的優勢作用。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4-30 15:04:53

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頭像
2024-04-20 13:04:25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頭像
2024-01-06 02:01:02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3-12-27 05:12:39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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