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案說法」結婚一小時要離婚 婚姻大事豈成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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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作為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法典聚焦現實社會的熱點、難點,內容豐富鮮活,每一個條文都關乎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和我們每個人的衣食住行,規範了各類民事主體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從基本原則到具體法條、從公民權利到市場經濟、從私人生活到人格權利、從出生到死亡,民法典影響着我們每個人的生活。

「首案說法」結婚一小時要離婚 婚姻大事豈成兒戲

為了讓讀者進一步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新變化,我們特地開設了【首案說法】欄目,邀請到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政律師。他將結合民法典並以各地剛剛審判的第一案為例,為大家進行細緻地解讀。

一、案件回顧

1995年出生的男生項某現就讀於昆明某職業學院,1997年出生的女生陳某是昆明某口腔醫院的護士。項某的父親在去陳某所在的口腔醫院護理牙齒時認識了陳某,他覺得陳某人不錯,便把她介紹給自己的兒子項某。

項某和陳某認識後互生好感,於是確立了戀愛關係。在談了幾個月戀愛後,雙方到昆明市呈貢區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出人意料的是,在剛辦理完結婚登記一個小時後,項某就向陳某提出離婚要求,由於陳某不同意離婚,項某於是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雙方解除婚姻關係。

項某認為,他和女方在結婚前其實已經分手,兩人感情破裂。結婚是因為女方在分手期間多次發短信騷擾並刺激到他以後,他才做出了草率決定。

陳某則不同意離婚。她說:如果法院判決離婚,鑑於項某此舉存在故意騙婚行為,對自己的身心及今後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響,要求依法追訴制裁項某污衊自己的不良行為,撤銷婚姻並恢復自己的未婚狀態;同時,由於項某在結婚後一個小時就提出離婚,應該賠償自己30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中,被告陳某不同意離婚,她雖然辯稱要撤銷婚姻,但至判決之日並未另行提起撤銷婚姻的起訴。可以看出,原被告經過戀愛有一定感情基礎,原告項某不能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或證明原被告有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項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婚姻不只是兩個人愛情的關聯,還是雙方未來幸福生活的起點,更是構建了一種法律上的關係,其中蘊含着許多的法律知識。本案一經報道,便引發了群眾們的廣泛熱議,他們的婚姻有效嗎?什麼樣的情況才可以撤銷婚姻?法院為什麼不判離?關於這些問題,我們特邀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政律師,為大家細緻解讀。

二、他們二人的婚姻有效嗎?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關係無效。相較於既往《婚姻法》的規定,《民法典》刪除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的結婚無效情形,並將此情形修改後作為可撤銷婚姻的一種。對於這一情形,筆者曾在文中有詳細的解讀,在此不再贅述。

從本案公開報道的相關情況來看,項某與陳某均達到了法定的結婚年齡,也沒有重婚或者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因此,雖然二人結婚僅短短一個小時,但自他們在婚姻登記機關完成結婚登記之時起,即確立婚姻關係,二人的婚姻不屬於無效婚姻。

三、什麼樣的情況才可以撤銷婚姻?

陳某曾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要求撤銷婚姻的「請求」,但是這一觀點並沒有被法院採納,究其原因:一是從程序上講,因為本案審理的是原告項某提出的離婚,被告陳某在沒有單獨提起撤銷婚姻的訴訟前,法院受「不告不理」原則的限制,其撤銷婚姻的「請求」並不在本案審理的範疇內。另一方面,從實質上說,撤銷婚姻也有法定的情形,主要包括脅迫和隱瞞疾病兩種類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也有「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撤銷婚姻受一年除斥期間的限制,行使這一權利,需要在法定的時間內向人民法院提出。

從本案中可以看出,陳某認為項某存在故意騙婚行為,這並不是致使婚姻關係可撤銷的法定事由,而且,法律上的騙婚,一般是指以婚姻為誘餌,詐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通常還存在彩禮退還甚至刑事詐騙的問題。而男女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後,如果僅因為一方對婚姻不負責任、雙方沒有感情基礎、雙方因衝動而結婚等原因,導致兩人無法共同生活的,並不屬於騙婚,也不屬於可撤銷婚姻的範疇。

四、法院為什麼不判離婚?

本案中,項某是向法院提出起訴訟的,故本案的離婚,僅涉及訴訟離婚的問題。關於訴訟離婚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判離,法律也有十分詳盡的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本案中,陳某和項某並不存在上述情形,未達到「感情破裂」的判決離婚的基本標準,且雙方也是首次訴訟離婚,再加上法官查明「雙方經過戀愛,有一定感情基礎」,故法院不支持項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五、律師提醒

現實中,有些人由於缺乏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和家庭觀,導致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語言,其婚後生活並不幸福。如果對婚姻沒有足夠的責任感和敬重之心,把結婚當做兒戲,最終往往只能是自食其果。

雖然《民法典》規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則,而且閃婚閃離也是夫妻雙方的自願行為,但是筆者還是要提醒一下,婚姻是人生大事,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要慎重對待!

作者簡介:朱政,執業律師,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國家高級經濟師。現任安徽省律師協會常務理事、紀律委員會常務副主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諮詢專家,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廳確定的安徽律師調解員,安徽省商會調解員,安徽省《民法典》講師團成員。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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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2 01:09:19

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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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8 18:08:53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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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0 11:12:27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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