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懷疑這種丈夫長期家暴的目的就是為金錢利益。自己的妻子因無法忍受暴力傷害,無奈的選擇在公司放棄生命,出事後還不及時反思自己的過錯,懺悔自己之罪。還要去向公司索賠,其實很令人憤慨。民事損害的賠償原則是,發生了侵權行為,造成了危害後果,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樣才有向侵權人請求賠償的理由。
01不管從情理還是法理來看,妻子在公司自殺都公司無關總的來看,妻子的自殺是因為丈夫的長期家暴,不堪忍受此種摧殘而選擇放棄生命,來逃避痛苦。首先妻子的自殺因為感情生活的不順利所造成,是自己不能調整好感情給自己帶來的影響。
其次,對丈夫的長期家暴,公司也沒有救濟的責任,因為妻子沒有向公司匯報尋求公司的團體幫助。所以,妻子只是把死亡地點放在了公司,或許公司才是她覺得安寧的地方,而造成自殺的原因與工作沒有任何關係,所以公司不用承擔責任。
02公司作為一個工作場所,妻子有自由進出的權利妻子作為公司的一名員工,有自由進出公司辦公區的權利,公司並不存在疏於管理而導致不該進入的人進入,利用公司里的便利條件去結束生命,公司不存在過錯。
同時,公司是一個大家庭,它對員工只有工作管理和監督的義務,只有對工作安全保障和待遇保障的義務,並沒有關心員工感情的權利和義務。當然,人文關懷好的公司會通過工會及時幫助員工解決許多家庭問題,但前提是員工的申請和及時告知。所以,妻子自殺的行為與公司沒有關係。
03有的公司會出現人文關懷給予喪葬費,但不屬於賠償有的單位政策好,對員工的非因工死亡,會給予一定的人文主義關懷和幫助,這些費用主要是支付喪葬費,有的會支付撫恤金。
但這些費用並不是賠償金,不是公司有錯了主動進行賠償,它支付的理由是基於人文主義的關懷精神,是公司道德層面的體現,並不是公司的義務。當然有的地方本身有這種規定,那就是公司應該履行的被動人文關懷義務。
可能有的家屬會想,公司都有錢,只要人死在單位,我去鬧一鬧,公司為息事寧人,會主動賠償了事,這是不講理,不講法的體現,嚴重者會被以擾亂公共秩序處罰。
結語每一個生命的逝去都是令人痛心的事情,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特別是婚姻中的夫妻感情,需要雙方積極主動的溝通和處理。但是對有家暴行為的丈夫,我覺得是不可以諒解的,動手家暴是威脅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行為,會讓妻子身心俱累。本案中的丈夫,妻子家屬應該以虐待罪申請立案調查,一經屬實,讓其也嘗試一下身受傷害的感覺,學會好好做人,好好做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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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不錯,挽回了不少瀕臨離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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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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