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吉鏡鑒——破產法十年荊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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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全景視覺)

經濟觀察報 記者 張恆2017年6月20日,浙江省溫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括蒼東路128號的三層辦公樓內,溫州莊吉服飾有限公司董事長白樺憂心忡忡。

6個月前,公司實際控制人作為戰略投資方,向破產重整企業莊吉集團支付完成1.75億元的轉讓價款後,取得了工商部門換發的營業執照。

但麻煩遠沒有結束。

莊吉鏡鑒——破產法十年荊棘路

老莊吉破產重整後,本該撤銷的債務,被供應商算到白樺的頭上。砸玻璃、搶電腦、打傷員工的事件時有發生。

而兩年前,當老莊吉正依據《企業破產法》與債權人艱難談判時,還發生過一個對白樺來說很重要的插曲。

2015年9月15日,著名財經人士吳曉波公開發表文章《莊吉之死》,這篇外界看來更像是情懷式「悼文」的文章,迅速席捲朋友圈等網絡媒體,引發了媒體和評論員的討論。在「八大王」鄭元忠「烈士暮年」情緒的感召下,莊吉破產重整案一夜之間被全國知曉。

當時被溫州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競選的方式指定的莊吉集團破產重整管理人任一民及其團隊感到了壓力。「好像莊吉已經死了,而法院並沒有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吳曉波的文章出來後,重整中的溫州莊吉次月便由盈轉虧,很多客戶把訂單都取消了」,任一民說。

任一民能明顯感到這件事情對莊吉尋找收購者的影響,媒體鋪天蓋地的渲染使得莊吉的品牌價值受到負面影響,有意向收購的投資方變得更少了。

白樺說,他曾在微博私信給吳曉波,稱對方的文章有存在失實,希望他到企業看看新莊吉跟老莊吉的真實情況。「後來他派了一個助手和我聯繫,但是一直沒有過來」。

現在,白樺的辦公桌上仍放着一個文件袋,裡面裝着多份合作協議、法院判決書等,隨時準備拿給前來要債的供應商看,以證明破產重整後的莊吉,在法律上已和老的莊吉集團無關。

白樺麾下的溫州莊吉被稱為「新莊吉」,這個公司已經和原來的莊吉集團沒有關係了。因為「新莊吉」的實際控制人是山東濟寧如意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濟寧如意),而此前「老莊吉」向溫州中級法院申請破產重整前的3年前,濟寧如意已經作為「拯救者」的角色,共同出資成立「新莊吉」並控股51%,白樺作為濟寧如意的代表,和另外三人一同,從山東濟寧被委任到千里之外的浙江溫州。

溫州,中國民營經濟最活躍的地區之一,改革開放以來一直被看做市場經濟的拓荒田。溫商傳奇式人物、中國改革開放弄潮兒鄭元忠,即是老莊吉的締造者。這位作為80年代震驚全國的因「投機倒把」被通緝的「八大王」之一,被時代平反後,39歲入讀溫州大學,後創辦莊吉集團,成為商界風雲人物。

後來,鄭元忠又挨了時代一記悶棍。他創辦的曾位居中國民營企業500強的莊吉集團,於2012年發生危機,新的投資方濟寧如意注入後,還是不能挽救集團困境,2015年初,莊吉集團旗下6個公司先後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破產重整申請。

莊吉集團的遭遇只是2011溫州金融危機的一份子。這年溫州因企業互保、資金斷裂引發的民間借貸危機,造成群體性企業老闆逃跑、企業倒閉的浪潮。

也就是這時候開始,溫州法院的破產案件的收結案數一直在高位運行。溫州中級人民法院向經濟觀察報提供的數據顯示,2013至2016年,溫州兩級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913件,審結662件,分別占浙江省法院破產案件收結案數的42.52%及53.22%。在剛剛過去的2016年,溫州兩級法院共受理破產案件359件,這個數據占據全國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總數的6.3%。

中國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到2017年6月已實施整整十年。但令當年的起草者們尷尬的是,新法實施之後,中國破產案例反而呈現出連年下降、低位徘徊的態勢。

2016年,各級法院審結企業破產案件3602件,而新法實施前的數字是4000餘件。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的數據,2016年全國注吊銷企業138.6萬戶,其中吊銷41.1萬戶,是上年的15.8倍,註銷97.5萬戶,同比增長23.6%。這意味着有相當一部分企業通過非司法程序退出了市場。

《企業破產法》起草人,著名破產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仍然記得十年前的人民大會堂,這部新的《企業破產法》最終投票之前,他作為起草小組的工作組代表向全國人大常委作解釋。

而投票的前一天晚上,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負責人還找他商量,討論或修改了職工安置、管理人制度、跨境破產、抵銷權等方面的法條。

6月14日,李曙光對經濟觀察報說,現在的破產法仍面臨着十多年前面臨的一些基本問題,地方政府干預過多、法院權力集中、破產程序缺少執行部門等。好的一方面是,經濟體量增大,數量增多的今天,有形之手的介入,可以在企業病情危重的時候施救。

白樺可以暫時鬆一口氣。因為前三年營收報告出來了,他的經營團隊交出的成績單是超額完成。按照此前濟寧如意與溫州莊吉原控股股東如意投資簽訂的協議,溫州莊吉原控股股東如意投資承諾,溫州莊吉2015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17,984.10萬元,2016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18,901.68萬元。最新的數據顯示,破產重整後的新莊吉已經超額完成經營任務。

但是,更多的挑戰還在等着他。破產重整後的新企業,面臨着來自稅務、銀行、資產過戶等方面的困擾。老莊吉在銀行、稅務部門的信用污點,使得新莊吉無法通過金融機構貸款,招投標項目一再因為信用記錄原因被取消。

白樺遇到的困擾,是中國《企業破產法》十年實施荊棘之路的縮影。

莊吉之路

「不跳樓,不跑路,大不了欠錢慢慢還。」

莊吉陷入資金抽貸風波後,曾在商界叱咤風雲的莊吉集團創始人鄭元忠,於2012年12月拋出這句充滿悲情的承諾。儘管地方政府出面與金融機構協調,試圖挽救為當地做出重要財政貢獻的民營企業,但後來的事態證明,在互保危機的大浪潮下,即便是莊吉,也不能倖免。

白樺沒有想到的是,他掌舵的新莊吉正式運營不到一年,莊吉系的6家子公司,分別以債務人的身份,向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重整申請。

2015年2月27日,溫州中院分別裁定受理了溫州莊吉服裝銷售有限公司、溫州莊吉集團工業園區有限公司、莊吉集團有限公司、溫州莊吉置業有限公司、浙江莊吉船業有限公司、溫州遠東船舶有限公司等六個破產重整案件。

溫州中院受理上述公司的破產重整,距離新莊吉公司——溫州莊吉服飾有限公司成立僅兩年。而按照莊吉集團的設想,成立新莊吉是為了自救。

白樺說,「原莊吉不想破產,它跟如意(濟寧如意投資有限公司)合作的時候,也是沒有考慮破產,它考慮自救。如意投的錢還銀行的利息,然後再靠新莊吉公司的盈利,作為一部分收益;平陽縣工業用地土地變成商業用地,搞房地產開發;再就是如意要把新莊吉公司上市,進行資產證券化,也會有大一塊的盈利。原莊吉集團希望通過這三大塊的盈利能夠把企業救活,不用走破產的路子。」

白樺認為,破產重整意味着這個方案宣告失敗。

具有巧合意義的是,莊吉集團破產重整管理人之一,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任一民認為,莊吉集團的這種自救,已經具備中國的《企業破產法》所缺乏、但已經有地區在探索的預重整制度的影子,即:進入法院的破產程序之前,企業通過自身途徑繼續經營,為後續的破產程序提供支撐。

任一民的莊吉集團破產重整管理人角色是溫州中級人民法院通過競選的方式指定的,競選的方式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可供操作的空間。

一位法院人士透露,地方政府干預法院指定管理人的情況仍然存在,尤其是國有企業破產案件,存在更多的地方政府之手介入。

而李曙光的觀點更加犀利,他認為法院在破產程序當中,一定程度上成為地方政府的工具,地方政府出於政績考核、維穩要求、處理問題的思維習慣等,面臨一些大企業的破產案件,政府沖在前面。

李曙光對經濟觀察報說,「你很難說他有什麼貓膩或者陰謀,也不是說做私底下的動作,可能少數有,大多數是沒有的。但地方政府處理過程中,自然而然帶有行政的某種痕跡,行政的強制性,這樣市場的手發揮作用就明顯少了」。

中國企業的破產程序阻礙並非只有地方政府。

一位參與莊吉重整案的人士透露,莊吉案儘管未受到地方政府的干預,但還是受到了債權人的阻撓。由於莊吉集團的服裝、造船業兩大板塊不被債權人看好,債權人堅決反對企業破產重整。法院尊重債權人的意見,未予受理。後來債務人反映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省高院做出裁定,案件才得以最終受理。

而正常情況下,莊吉案是具備破產受理條件的,法院因為債權人的反對不受理破產案件,並不符合法律程序。法律上判斷是否應該受理破產案件,只有一個客觀標準,即為企業是否資不抵債或無法清償債務。

北京市破產法學會會長、《企業破產法》起草人王欣新對經濟觀察報表示,由於觀念和自身利益考慮,部分債權人寄希望於通過法院強制執行的渠道得到企業財產,而不希望走破產程序。但是破產當中涉及到財產分配,應該是所有債權人分享。實踐中,本來應該是《企業破產法》解決的問題,有時參與執行制度替代解決了,使得《企業破產法》的實施受到阻礙。「而且這種參與分配製度存在嚴重的暗箱操作,催生權力牟利,損害債權的正當利益」,王欣新說。

裁定受理莊吉集團6家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的溫州中院向經濟觀察報介紹說,溫州中院受理莊吉破產重整案件時,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庭,儘管如此,該法院於2015年5月份成立專門的破產審判庭,已經是全國第一批成立專門破產審判庭的法院。

溫州中院民事審判第六庭(破產審判庭)副庭長葉希希對經濟觀察報介紹,此前的破產案件審理工作一直由民事審判第二庭承擔,也就是商事審判庭辦理破產案件。在普通商事案件任務量繁重且審限要求嚴格的情況下,面對破產案件普遍存在的大量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尤其還會出現因缺乏頂層設計與相關規定導致很多時候反覆溝通無果的情況,商事審判法官很難有精力全面顧及破產案件這麼繁重的審判工作。而當時面臨的形勢是,破產案件的數量不斷攀升,有限的專業化人員的配備不能與之相適應,破產審判庭的設置顯得很必要。

法學界呼籲多年的專門破產審判庭問題,在2016年之前進展並不順利。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6年6月21日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直轄市應當至少明確一個中級人民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2月份,全國只有73家法院新設立了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其中溫州一個市有8家法院成立了專門的破產審判庭。

利益博弈下法律尷尬

對申請破產重整的莊吉系公司來說,債權人的利益博弈才剛剛開始。

進入破產程序之後,債權人仍然反對莊吉重整。莊吉服裝系重整案共有債權人38家,其中金融債權30家,所持債權占比達到95%以上,其他債權人包括稅收債權2家,職工債權1家,經營性債權5家。

其中最大債權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溫州分行,經審查確認債權超過3億元。而占絕對數額的金融債權人認為破產程序進展慢,不如直接簡單地對公司資產進行拍賣處理;即使莊吉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比較低,因為它約為18億元的負債規模太大。

金融機構反對破產程序有其內部機構原因。莊吉集團破產重整管理人任一民說,本來金融機構債權人是相對理性的,但因為金融機構的考核制度沒有和破產法配套銜接起來,所以金融機構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表現消極,經常會碰到金融機構債權人不來投票的現象。

任一民說,「他們能夠接受的就是進行簡單的司法執行拍賣,就是把資產賣掉。至於破產重整,就不會走拍賣的程序,資產原則上是要打包處理的。而一旦執行拍賣,就意味着企業死亡了。」

一位長期接手破產案件的法律界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表示,金融機構的部門分工也存在問題。發放貸款由業務部門來做,融資企業發生風險後,卻由資產管理的風險處置部門出面解決。而如果融資企業重整的話,往往面臨負債清償和調整,甚至還有新融資的安排,這時就沒有人願意做這個決策了。

上述法律界人士說,「相當於這個事情是一筆賴賬了,都不想冒這個風險,有點國有企業的味道。尤其是國有金融機構的難度更大,比如溫州一級的銀行沒權限,要到省行,省行也沒有權限,要到總行去審批,層層上報的流程比較複雜,有些人不想幹這個活了。」

任一民稱,對於莊吉案來說,最大債權人中國銀行,就是報總行批准的。

實際上,破產重整程序中,最核心的內容是制定重整計劃。任一民的感觸是,莊吉的重整計劃出台可謂歷經艱辛。

2015年5月29日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時,債權人即帶着排斥的態度。其中一個敏感的問題是,莊吉的營業資產去向,也就是說企業是否繼續維持營業下去,如果不能,公司的品牌價值就會流失掉。

2013年濟寧如意投資有限公司與莊吉集團分別出資51萬元、49萬元,成立的新莊吉公司——溫州莊吉服飾有限公司,就是為了解決這一問題。但是很多金融機構債權人反對甚至提出撤銷這個協議,他們的說法是,公司涉嫌低價轉移資產。經過多次溝通協商,任一民團隊解決了債權人對這項交易是否合法、是否公平的質疑。

真正的挑戰是重整計劃的拉鋸戰。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於2015年5月29日召開,這個日期的依據是《企業破產法》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召開」的規定——儘管對於複雜的案件來說,此時管理人尚未摸清破產企業的資產、財務等審查。

任一民說,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主要是管理人向債權人會議報告前期的工作,進展的情況。如對資產所做的調查,接受的債權人申報和已經完成初步審查的情況。「因為時間較短,審查沒有那麼快,有些沒來得及或有爭議的問題,需要擱置一段時間。但可以把前期情況告訴大家,使得債權人某種意義上第一次有比較正式的知情權」。

莊吉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最重要議題是,對莊吉破產重整未來的走勢進行研判、對投資者方案的表決。出於前期對債權人質疑的說服,招募投資者的意見徵詢和方案最終通過了投票。但募集投資者公告發出後,有意願接盤的投資方並不多,經過篩選,兩年前在莊吉集團危困時出資介入的濟寧如意投資(下稱如意投資)有限公司,新莊吉的實際控制方,被選為重點談判對象。

這時候,白樺作為濟寧如意的代表,參與了多次債權人擴大會議。按照濟寧如意的評估,股權、土地、廠房等資產共出價1.5億元。濟寧如意的優勢是,莊吉集團破產重整前已經控股重組的新莊吉,且這次募集投資者沒有其他投資方競爭。

而任一民和債權人的籌碼是,管理人掌握破產法上的解除權,合同法上的撤銷權,這是他們的談判武器。

任一民的另一個挑戰是,債權人此時仍然在質疑引進投資者交易的公平性,管理人引進業內一名著名基金投資人,對莊吉全面評估後,得出了一個收購價格,才算最後穩住債權人的心。多方博弈之後,如意投資以1.75億的價格接盤莊吉集團的服裝系公司。

經過管理人為和濟寧如意的多次債權人委員會會議協商,收購草案終於當年的12月24日第二次債權人會議上表決通過。

2016年1月28日,溫州中院裁定受理溫州莊吉服裝有限公司(下稱溫州莊吉)加入合併重整的申請。根據重整計劃,債務人財產價值得以保持,抵押債權人將快速實現債權、普通債權的清償率由破產清算條件下的0.65%提升至超過5%,且可快速獲得分配,而職工債權、稅收債權將按照清償方案100%受償,從而保證莊吉服裝品牌得以保留和發展。

制度碰撞

白樺的新考驗開始了。

2016年初,重整後已經正式運營的溫州莊吉中標浙江省臨安市一家銀行的招投標項目。但還沒來得及簽訂合同,白樺突然接到銀行通知稱,溫州莊吉即將被取消資格,第二名擬成為中標合作單位。

白樺意識到應該把事情講清楚,因為這已不是第一次因為莊吉重整帶來的銀行信用問題,影響到公司的招投標項目。長此以往,公司的經營會受到嚴重影響。

第二天,白樺帶上法院判決書、溫州集團和濟寧如意簽訂的合同,從溫州趕到臨安。「我要跟銀行講清楚,老莊吉和新莊吉已經沒有任何關聯。」

他到銀行一位理事長的辦公室,呈上一疊材料,解釋破產重整后庄吉新生的情況,並邀請對方到莊吉考察。這個項目是競標為銀行製作服裝,白樺甚至承諾對方不用支付定金,莊吉可以直接動工生產。

這位銀行的理事長此前和濟寧如意合作過,看過白樺的材料後,放心地簽下合作合同。而對於新生的溫州莊吉來說,因老莊吉集團破產重整影響,招投標失敗的次數很多,臨安項目是唯一一次挽回損失。

莊吉破產重整管理人之一李鐵柱介紹,重整後的溫州莊吉面臨商業銀行賬戶核銷問題和人民銀行信用修復問題。首先是原公司賬戶核銷困難,各商業銀行因原貸款在系統中顯示未完全償還(重整計劃對於普通債權按一定比例償還),因而不同意核銷有貸款的賬戶,而對於新莊吉來說這些賬戶用不了又核銷不了,對於公司正常經營造成不利影響。

溫州莊吉面臨的困境是,老的莊吉服飾系公司在溫州的貸款銀行有18家,破產重整使得這些銀行的損失都非常大,因為清償率只有5%。

白樺說,其中損失最大的是中國銀行,該行涉及資金六個億,只拿回幾千萬。讓白樺焦慮的是,這些銀行沒有一家願意貸款給溫州莊吉。幾經波折找到溫州平安銀行,對方願意放貸五千萬,但前提是首先償還老莊吉三千萬的一個債務補償,這個條件讓白樺不能接受。

「在人民銀行信用修複方便,因新老莊吉僅僅是股東變更,在銀行系統中以前的貸款逾期中是難以消除了,這會影響公司的後續經營。」莊吉破產重整管理人之一李鐵柱說,經過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努力,目前是通過變通的方式(在人民銀行中做大事記等級)繞開了這一問題,但是對於重整案來說,這個問題不是個案,需要人民銀行針對破產重整這一特殊情況,做出合理的規制。

溫州中院破產審判庭副庭長葉希希認為,重整企業在相關商業銀行的企業信貸等級以及在人行徵信中心的信用記錄均為不良,重整成功之後依法應予豁免,但目前這個不良記錄無法割斷。重整成功後的企業需要融資時,雖然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是,企業的不良記錄是商業銀行放貸的一個參考,但是實踐中,這個記錄被當作商業銀行放貸與否的重要參考因素,這就會大大增加重整成功企業的融資成本。

溫州中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溫州市中心支行進行溝通的結果是,市人行將重整成功的信息作為該企業的重要事件載入徵信系統,即大事記,以藉此起到隔斷原失信記錄的效果。

「但是最理想的方式是將之前的不良記錄去掉,經過論證後,發現目前的系統規定下沒有辦法做到。」葉希希說,但是這種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當地企業在溫州地區能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解決,但是出了溫州,其它地方的商業銀行並不一定承認。

《企業破產法》起草人王欣新認為,上述問題導致新的戰略投資者買了危困企業,但是沒有辦法運作,這就造成了實踐當中一些企業挽救過程遇到的很多問題。

「破產案件受理遇到這些困難時,最高法院應該充分重視的。但是地方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在這些方面沒有做多少實際的工作。或者說在制度法律修改方面,沒有讓人看到很快見效的趨勢。」王欣新說,但一些地方政府是非常支持的,比如說像溫州,包括浙江很多地方都是地方政府出台相關的文件,建立一個府院聯動的機制。但很多信用修復問題,地方沒有這個權,所以就造成了現在在破產案件的實質中,除了比較落後的地方,觀念還存在問題等原因,在浙江、廣東、深圳、江蘇等《破產法》案件受理非常高的部分區域,大部分市場化審理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社會配套制度不健全,地方政府或者是各級政府沒有充分重視,本來應該他們去解決的問題,沒有有預見地去解決。

然而新的投資者還時常擔憂沉重的稅務負擔。溫州莊吉財務經理林寶穎一直在忙碌新舊公司交替過程中的資產過戶、稅務立賬等事項,新公司的資產負債表還面臨交割問題,「名稱和稅號是一樣的,只是法人、股東不一樣,但稅務只看名稱和稅號,系統顯示老莊吉的稅沒有清償完畢,直接影響到新莊吉的下一步經營。」林寶穎說,稅務部門並沒有給公司一個明確答覆,這些未消除的記錄未來會產生什麼影響,都是未知。

白樺認為,「我們把莊吉集團的服裝公司買了,法律上講是通過破產重整的企業,新公司的應該從零開始立賬,乾乾淨淨清清楚楚,但是就清不了。」

在溫州中院破產審判庭副庭長葉希希接觸的案件中,戰略投資人普遍提出自己的擔心:企業重整之前可能會有欠稅或者逃稅等不規範行為,這些不良記錄會記錄在重整成功的企業上。投資人擔心,這方面稅務的不良記錄沒有隔斷的話,重整後的新公司是否需要對它重整之前的不規範行為買單。而現實情況是,重整前企業的稅務不良記錄,在現行規定下是不能夠消除的。這樣的結果是對投資人造成沉重的稅收、罰款等負擔。

此外,戰略投資人在重整程序中因依法豁免債務而被要求徵收的企業所得稅,是令管理人和法院人士頭疼的另一個問題。稅務部門認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重整程序中依法豁免的債務應屬「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從而應按五年外債務免除額計徵收企業所得稅。實踐中企業重整後被豁免的債務都是比較巨額的,有些高達十幾億元,甚至幾十億元,按照稅務部門所稱,需對豁免所得的巨額債務按照25%徵收企業所得稅,這個數字對於剛剛重整成功的企業來說是致命的。

這是《企業所得稅法》與《企業破產法》兩部現行法律在實際操作中遇到的銜接問題。

葉希希舉了一個溫州海鶴藥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的案例,海鶴藥業能豁免的債務有12億左右,當時稅務部門就提出來,從會計準則上來說,豁免所得的12億元應該徵收25%,也就是3億元的企業所得稅,這個數字對於剛剛重整成功的企業來說是致命的。後來法院通過和稅務部門、工商部門協調後,使得問題暫時擱置。但這個問題就像懸掛在企業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後續可能隨時會重創重整後企業的經營發展,因此,只有稅務總局出台相關規定明確對依法豁免的債務不應徵收企業所得稅,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溫州中院副院長潘光林對經濟觀察報說,造成破產企業在稅負減免問題困境的主要原因在於,目前的稅收法律法規均是針對正常營業企業設立的,幾乎很少有針對破產企業設立的稅收優惠政策。即使有,也是針對金融機構、國有企業等特殊主體而設立的,對民營企業並不適用。

201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發布的《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和《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提出了「擴大了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適用範圍,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給予了遞延納稅政策,進一步支持企業兼併重組,優化企業發展環境」等優惠政策。

潘光林認為,這些規定都是從兼併重組的角度提出的,沒有明確指出適用於破產程序,可見相關部門對破產程序仍然缺乏關注。這導致實踐中上述稅收負擔無法依據法律規定獲得減免。

去產能與執法難

重整后庄吉集團服裝系公司的辦公樓、廠址和員工幾乎沒有變動,甚至原來的倉庫管理員仍然做了保留。

但對於國有企業來說,破產程序意味着耗時耗力的職工安置。人社部今年3月份公布的數據顯示,2016年化解鋼鐵煤炭過剩產能,涉及到了28個省份1905家企業,人社部安置了72.6萬人;今年化解過剩產能大約還需要安置職工50萬人。

《企業破產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越來越多地運用到中國政府正在進行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對於破產法在促進殭屍企業退出市場或重整新生的作用,李曙光的觀點是,目前中國市場經濟的核心任務就是去產能,去產能的核心是處理殭屍企業,而處理殭屍企業的核心又是《破產法》,可以倒過來推導稱,《破產法》又是當前中國市場經濟的一個核心要素。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法官石佳對經濟觀察報說,廣州中院近期共接收國有「殭屍企業」強清和破產案件78件,相當於2016年的數量。據國資部門統計,廣東省屬殭屍企業共計3385家,第一批擬進入破產程序的已有239家;廣州市屬國有殭屍企業共計476家,第一批擬進入破產程序的為168家,由此可見,國有殭屍企業破產案件將是廣州中院清算與破產審判庭未來一段時間的主要工作內容。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周放生作為總策劃的國企改革紀錄片《絕境求生》4月份公開放映以來,在學界引發廣泛討論,它讓更多人相信,市場化出清殭屍企業是行得通的。這部紀錄片記錄了中核鈦白——中核404成立的生產鈦白粉的企業,從破產清算的邊緣,如何在多次失敗後最終重整成功的經過。

在周放生看來,儘管中核鈦白不是第一個國有企業破產重整的案例,可是它的破產重整過程卻是一個經典,給其他殭屍企業提供了通過市場方式浴火重生的範例。

中核鈦白的1200名職工對未來生計的擔憂,曾釀成了打砸事件。周放生說,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常態,無論是清算還是重整,都應該將職工安置好。

實際上,職工債權和擔保債權的優先權問題,在破產法起草階段就產生了利益博弈。《企業破產法》起草人王欣新回憶,當時的社會保障部等部門主張破產程序中優先解決職工債權,而中國人民銀行等銀行系統的機構提出優先清償擔保債權。

時至今日,這部《企業破產法》在實施的十年中,面對的市場化實踐越來越多樣,種種掣肘也逐漸顯現出來。

王欣新說,十年前起草小組在設計這套法律的時候,是希望改變原來偏重行政性的舊《破產法》,制定一個市場化、法制化的模式。所謂市場化就是舊《破產法》規定的很多涉及到行政干預的內容都消掉的。比如舊《破產法》中涉及企業挽救的和解整頓制度,是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批准,明顯地突出了行政干預。

但是,王欣新感受到十年間這部法律面臨的尷尬處境。

王欣新說,企業家、法院、地方政府沒有真正理解破產法的基本理念;法院審判考核制度、專門破產管理法庭、破產管理機構的建設緩慢;銀行機構、稅務機構的配套制度跟不上實踐,《公司法》、《證券法》、《銀行法》等法律不能和破產法相適應等等。另外,破產重整企業的信用修復、稅收負擔等問題,是困擾戰略投資方的頑疾。

現行《企業破產法》頒布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在2011年、2013年發布兩個破產法司法解釋。莊吉重整案件的管理人任一民是中華全國律協企業破產與重組專業委員會委員,他曾參與最高人民法院企業破產法系列司法解釋討論。

任一民介紹,其實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已經在其內部準備了很多稿,本來有一個非常詳盡的司法解釋,但經討論選擇了根據實踐中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分批做出司法解釋。比如司法解釋一就是降低破產案件受理門檻,第二個司法解釋針對債務人財產方面,也就是破產企業的財產方面,進行了一些規定。後續可能會針對破產費用、報酬、破產債權、關聯企業合併破產等問題,相繼出台司法解釋。

在李曙光位於北京市海淀區西土城路的辦公室內,辦公桌、茶几上的資料堆積如山。在這個中國政法大學三層紅磚老樓里,他試圖總結十年以來《企業破產法》的坎坎坷坷。市場環境的變化,讓他發現破產法面臨的諸多問題。

李曙光說,「包括在觀念上面,人們思想深層對破產害怕,特別是底層法院、企業、債務人,他們對這個法律知道還是不多。實際上。特別是這些年,我們中國十多年的市場經濟實踐,從2006年以來11年的市場經濟實踐,使我們感覺破產法是整個市場經濟一部憲法,它的實施要有很多實施條件,可能是社會的各個子系統,各個市場要素都比較成熟了,破產法的功效才能發揮出來。但目前的社會要素和十年前相比,變化不是特別大,現在我們仍然面臨着十多年前面臨的一些基本問題。」《企業破產法》起草人王欣新認為,從實操層面講,現行破產法的規定還不夠具體,只能通過司法解釋的方式去操作。「我記得我們當初最早定《破產法》最多的時候200多條,通過是130多條,就等於刪掉了小一百條,而實際上並不是越簡單、條款越少越好」。

執法者的困惑

而這部法律的實施者——法院系統的一些問題還需要改進。比如長期以來全國法院很少有專門的破產審判法庭,現在破產審判庭在很多地方陸續設立起來了,案件少的地區可能會設立破產審議的合議庭。但是這還遠遠不夠,中國還缺少類似美國「破產管理局」的管理機構,中國的法院考核系統、法官專業化程度欠缺等原因,使得法官還不能更好地投入破產案件中來。

「破產案件本身還有一些延伸訴訟,可能會涉及到出租、物權,甚至是建築工程,這些背景知識、法律框架都要了解。」一位接觸破產審判案件的法官透露,其在破產案件中經常會覺得知識不夠用。在接手某個案件後,需要了解很多事情的流程,各方可能存在的利益點在哪裡,他們需要博弈的是哪些地方。

王欣新提到的法院考核方式的落後,是全國法院破產條線普遍面臨的一個問題。

長期以來的法院考核中,周期長、過程複雜,需要消耗大量時間和精力的破產案件績效係數和普通的經濟糾紛係數差別並不大,這嚴重影響了處理破產案件法官的積極性。

前述法官所在的法院已經認識到考核制度的不合理,正在進行新方案的探索。目前該院實施的考核方案仍是多年前的方式,即一個無產可破案件算兩個係數,一個有產可破案件算八個係數。「這個工作量,按照賭氣一點的話來說,還不如多辦幾個普通經濟糾紛案件,總覺得辦破產案件吃力又不討好,這個是很關鍵的」。而該院改革後的考核方案還沒有下來,但從全國來看,少數考核方式改革領先的地方法院,主要有增大破產案件係數、破產程序重要節點積分、綜合全部門平均獎等方式。

無論對於企業家、律師、法官,還是法學界來說,《企業破產法》似乎將他們,還有更多的諸如債權人、職工、法律體系、政府等社會要素攪動到一起,推動市場經濟的車輪向前行。

不過,儘管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因缺少個人破產制度和經營性事業單位破產仍被稱為「半部破產法」;缺失預重整制度,缺少相應的法律法規、社會保障制度,但仍然可以看到,2016年中國共受理企業破產案件5665件,同比上升53.8%;審結企業破產案件3602件,同比上升60.6%。

這個變化始自2015年底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這次會議提出「要依法為實施市場化破產程序創造條件,加快破產清算案件審理」。

2016年中,最高法發出通知,明確「對於債權人、債務人等法定主體提出的破產申請材料,立案部門應一律接收,經審查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登記立案」,並推動各地法院設立清算與破產審判庭。

在中央堅定推動供給側改革的背景下,去產能、以及對殭屍企業的清理,意味着,中國迫切需要從法律上構建更健全、更順暢的企業推出通道。

對於滿十周年的《企業破產法》來說,這意味着新的環境和征程,也意味着更多的挑戰。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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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5 20:06:37

每次有疑惑都會請教,你們對我的幫助真的很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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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6 15:03:17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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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08:03:52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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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23:10:37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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