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關係有這些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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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發展對家庭的衝擊很大,傳統的家庭倫理受到嚴峻挑戰,家庭成員之間利益多元化趨勢明顯,與婚姻相伴隨的風險越來越大,而家庭又是組成社會的基本單位,婚姻家庭的和諧直接關係到整個社會生活秩序的安寧與穩定,據此對利益衝突的協調,既需要先進思想文化的引領,也需要道德規範的約束,更需要法律的規制。

《民法典》首次將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寫入法律條文中,既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領域中的導向,也是婚姻家庭法律規範的價值追求。

家庭文明關乎家庭和諧,家庭和諧又與家庭穩定相輔相成,從這個意義上講,婚姻家庭的和諧需要建立在家庭文明和法治的基礎上,民法典為促進家庭關係的和諧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法律規範。

和諧的家庭關係是建立在國家保障基礎上的。

請注意!《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關係有這些新規定

民法典第1041條首次明確規定了「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並在具體的法律制度中,加大了對婚姻家庭的保護力度。

例如,在協議離婚程序中增設了離婚冷靜期。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該條文不同於對合同關係解除的處理,試圖通過延長離婚時間、加大離婚成本、限制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挽救仍有可能維繫的婚姻關係,體現了法律對婚姻關係的重視和特殊保護的意志。

再如,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的確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該條文改變了調整市場經濟規則中重要的利益衡量規則,在交易安全和家庭成員不「被負債」的價值取捨上,法律作出了放棄對民間交易習慣、交易高效便捷的追求,置保護家庭穩定、保障家庭成員生活安寧於優先地位的制度安排。

和諧的家庭關係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的。

平等是一個國家文明進步的標誌,人類社會就是從不平等逐漸向平等發展的。

在婚姻家庭中,追求權利平等的目的是致力於消除家庭關係中的特權,實現夫妻人格尊嚴的平等。現代社會所追求的家庭和諧與穩定不再是形式意義上的,但高質量的婚姻關係需要建立在平等基礎上,為維護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民法典在夫妻人身關係中增加了兩項新規定。

一是,民法典第1058條規定的,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該條文旨在強調夫妻應當共同行使親權行為,共同承擔對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責任,任何一方無正當理由都不得排斥或限制另一方對子女事務的處理,如果父母雙方在子女姓氏、學習或居住地等重大事務上發生分歧且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訴求人民法院處理。

二是,民法典第1060條規定的,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文可以引申出夫妻任何一方都享有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決定權,夫妻一方非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的,另一方享有知情權和同意權。據此,改變了以往社會經濟活動中視夫妻為一體,夫妻一方人格被另一方吸收的交易習慣和交易規則,對實現夫妻獨立人格、獨立行為能力,推動夫妻關係進一步平等具有重大意義。

和諧的家庭關係是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基本價值理念,在構建家庭和諧中處於關鍵性的基礎地位,是協調夫妻雙方利益的準則,強調的是利益分配合理但不相等。

在家庭關係中,承擔家務較多的一方,職業發展和謀生能力會受到較大的牽制,而配偶他方因對方的奉獻和付出獲得的利益是巨大的,如學業進步、事業發展以及社會、經濟地位的提高等,因此客觀評價當事人對婚姻家庭的貢獻,構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對實現法律實質意義上的公平是十分必要的。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規定刪除了婚姻法家務補償規定的限制性條件,首次將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範圍擴大到了所有家庭。雖然從表面上看,該規定是對為家庭付出較多一方實施的離婚救濟,但實際上是在引導和鼓勵社會對家庭付出。家庭關係的和諧是建立在雙方共同利益基礎上的,維護家務貢獻者的利益與維護婚姻家庭的整體利益是一致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並不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是關注家庭的整體利益,離婚經濟補償的目的重在增進婚姻關係的凝聚力,在更廣泛的意義上促進家庭關係的和諧與穩定。

和諧的家庭關係是建立在相互尊重基礎上的。

尊重是良好家庭關係建立的基石,包括對他人人格的尊重,也包括對他人勞動的尊重。民法典在對侵害配偶人身權的保護上,首次明確規定了「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係等產生的人身權利受法律保護」。

依此,侵犯家庭成員的人格權、身份權的,當事人既可以基於人格權編、侵權責任編,也可以基於婚姻家庭編尋求法律救濟,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在保留了婚姻法規定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過錯基礎上,增加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有其他重大過錯」也納入到了賠償的範圍,並且在第1087條夫妻離婚時共有財產分割的規定中,增加了無過錯方權益原則,給予了無過錯方多重的救濟途徑。

民法典在對侵害配偶財產權的保護上,第1092條在保留婚姻法規定的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基礎上,增加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凡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也可以主張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上述規定的目的,除為填補無過錯方受到的精神損害或財產損失外,也是為引導社會相互尊重,惟有家庭成員之間彼此尊重,才有可能造就融洽的家庭氛圍,增強家庭關係的和諧與穩定。

和諧的家庭關係是建立在家庭責任承擔基礎上的。

家庭是在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基礎上產生親屬間的社會生活單位。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承擔着扶養、撫養和贍養的家庭責任。在現代,家庭規模不斷縮小,夫妻與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已成為普遍的家庭形式。在此社會背景下,民法典首次在婚姻家庭編中構建了親屬關係,以維護親屬法律秩序。

民法典第1045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作為親屬的基本單位,家庭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的團體,民法典為促進親屬間的認同感、歸屬感,鼓勵家庭成員間的相互扶助增加了一系列新的規定。

包括:1)為解決家庭成員或親屬間居住困難,實現「住有所居」增加了居住權的規定。物權編第366條的規定是:「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2)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繼承編第1128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3)增加了親子的確認和否認制度。婚姻家庭編第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4)明確了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民法總則編第196條規定,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上述規定都是民法典為增進親屬間的凝聚力,保障家庭養老育幼職能的實現,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扶助做出的新規定,旨在推動家庭關係的和諧發展。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原標題為《更廣泛地促進家庭關係和諧發展》

來源:北京日報客戶端 | 作者 孫若軍

流程編輯:TF019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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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7 19:04:20

太感謝你了,我們現在都已經和好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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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05:01:35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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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07:12:30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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