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律師諮詢日——張起淮:民法典草案中有關婚姻家庭編的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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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公益頻道記者 文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在萬眾矚目下誕生了,不論是生老病死還是衣食住行,《民法典》都不負眾望的給予我們更全面的法律保護和人文關懷。身處法治社會,我們從一出生就處於各種各樣的法律關係中,那麼《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哪些值得大家注意的變化呢?

環球網公益頻道舉辦的「8月26日全國律師諮詢日公益普法活動」,邀請到藍鵬律師事務所創始人——張起淮主任。張起淮律師擔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案件諮詢專家、全國婦聯法律幫助中心專家、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諮詢專家等多個社會職務,擅長處理疑難、複雜婚姻家事糾紛,曾代理過我國首例知名藝人云離婚案、多起國內上市公司高管、知名藝人離婚糾紛案。

張起淮律師在此次公益普法活動中就「民法典草案中有關婚姻家庭編(草案)的變動」的問題,從體例結構;家庭關係;結婚;離婚;夫妻財產、離婚財產分割及損害賠償五個方面進行了講解。

首先,從體例結構來講,相較我國《婚姻法》,《民法典》對婚姻家庭編的體例章節進行了調整。比如第三章家庭關係分設為「夫妻關係」、「父母子女和其他近親屬關係」兩節、刪除《婚姻法》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增設了第五章有關收養的法律規定。

全國律師諮詢日——張起淮:民法典草案中有關婚姻家庭編的變動

第二,從家庭關係來講,明確了夫妻雙方的家事代理權,夫妻雙方對於撫養、教育和保護子女平等的享有權利、承擔責任。增設了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關愛的原則性規定,從法律制度層面引導大家樹立優良家風、培養和諧有愛的夫妻關係。

第三,從結婚方面來講,由於我國目前人口老齡化的趨勢,人口紅利逐漸消失,《民法典》去掉了鼓勵晚婚晚育的規定,並且在禁止結婚的情形中去掉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與前述變化相呼應,《民法典》在婚姻無效的情形中,同樣去掉了「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情形,」進一步貫徹婚姻自由的原則。同時,為了保護因陷入認識錯誤締結婚姻關係的一方,《民法典》針對夫妻一方婚前隱瞞重大疾病的情形賦予了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的權利,保障了配偶婚前的知情權並對知情權受到侵害的一方提供司法救濟途徑。此外,為了保護受脅迫結婚的一方,《民法典》將其撤銷權的行使從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調整為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權行使的計算起點變動更有利於婚姻中的弱者維護自己的權利。而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民法典》也賦予了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基礎。

第四,從離婚方面來講,目前引起網友廣泛討論的就是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法典》對於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情形,在雙方訂立了書面離婚協議,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後,增設了30天的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在前述期限屆滿後30日內,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對於離婚登記應當載明的內容包括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冷靜期」的設置在網絡上掀起巨大輿論爭議,我們應該正確認識離婚冷靜期的功能性,而不是盲目的抵制和批判,對於衝動離婚的夫妻,離婚冷靜期的制度設計給予他們緩衝的時間,有助於男女雙方修復婚姻危機,尤其是對於已育有子女的家庭,在男女雙方感情沒有徹底破裂的前提下,離婚冷靜期在挽救婚姻的同時也給了未成年子女擁有一個更和諧、穩定的原生家庭的可能性。離婚冷靜期並不意味着剝奪或者過分干預男女雙方離婚自由的權利,對於婚姻真正死亡的夫妻,在經過一段時間的冷靜考量後,雙方仍然可以選擇申請離婚登記。由此來看,離婚冷靜期的最大功能和價值所在是對衝動型離婚進行適度制約。事實上,離婚冷靜期制度並不是我國首創,而是舶來品,除了我們國家外,如美國的離婚等待期,英國的反省與考慮期,韓國的離婚熟慮期制度,都是通過為離婚設置障礙來降低離婚率、限制對離婚自由的濫用。

除了離婚冷靜期外,對於准予離婚的情形,《民法典》進行了擴張,吸納了《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的相關條款,將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納入了調解無效應當準予離婚的範圍,提高了立法層級,幫助婚姻真正死亡的男女雙方更有效的實現離婚自由。

第五,從夫妻財產、離婚財產分割及損害賠償來講,有關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民法典》依舊採取列舉式明確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更全面的列舉,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的收益。而對於夫妻一方的財產表述也更加準確和周延。此外,《民法典》中增加了離婚財產處理中對無過錯方的照顧原則。有關離婚時的適當幫助制度,《民法典》改變了列舉式的表述方式,明確對於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在另一方有負擔能力的前提下應當給予適當幫助,給予夫妻雙方更多的人文關懷。對於離婚時無錯方的損害賠償,《民法典》設立了兜底條款,即除了重婚、與他人同居等四種情形外,「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給了法官在實務中自由裁量的空間。另外,對於離婚分割共同財產可以不分、少分的情形,去掉了「離婚時」的時間限定,增加了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更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安全。

除了以上變化外,《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編還有很多改動,這裡不再一一列舉。

【視頻】張起淮:民法典草案中有關婚姻家庭編的變動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4-26 01:04:27

我一直有關注,真的很有幫助

頭像
2024-01-12 09:01:39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頭像
2023-11-11 10:11:56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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