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吟蘭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體現立法問題導向和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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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時五年編纂,中國即將邁入民法典時代。

編纂民法典是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立法任務,這部被喻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的法典,影響着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事關私權保障和社會責任實現,備受矚目。

民法典草案將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新中國首部民法典呼之欲出,中國民法制度也將迎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即將問世之際,澎湃新聞專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婚姻家庭研究會副會長夏吟蘭,詳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的立法精神和特色。

據她觀察,民法典編纂工作啟動後,婚姻家庭編草案有關內容備受社會關注。在多次審議、徵求意見上,這一草案就有關條款不斷進行修改、完善,積極回應了時代需求與民眾期盼。

夏吟蘭談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體現立法問題導向和尊重民意

比如,明確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完善婚姻撤銷有關情形的規定、確立收養應當遵循最有利於被收養人的原則。夏吟蘭指出,草案始終保持着對正確婚戀家庭觀的引領,體現了立法的與時俱進、問題導向和對民意的尊重。

注重中國婚姻家庭文化特色和理念,強化未成年人等弱者利益保護

澎湃新聞:我國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過整整70年。據您觀察,婚姻家庭立法有何歷程?

夏吟蘭

:1950年,我國頒布的首部婚姻法確立「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等原則,奠定了我國婚姻家庭立法的基礎;1980年通過的新婚姻法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條件,進一步明晰了「婚姻自由」概念和內涵;2001年婚姻法大修,「禁止家庭暴力」「離婚救濟制度」等內容,強化了對婚姻家庭中弱勢群體的保護,是「男女權利平等」理念的繼續發展。

從強調形式平等到關注實質平等,再到關照弱勢群體利益,我國婚姻家庭立法不僅體現了社會發展進步,還始終保持着對正確婚戀家庭觀念的引領。

自婚姻法頒布以來,我國婚姻家庭關係一直由多部法律調整,造成了婚姻家庭法律規範長期處於體系不完整、結構不統一、內容不協調的狀態,而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遺留的問題及缺漏造成司法困惑與執法不一。因此,亟需在民法法典化進程中制定一部結構統一、體系完整、邏輯嚴密的婚姻家庭法。

澎湃新聞: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有何亮點和進步?

夏吟蘭

:2017年開始編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中的重要一編。此次編纂是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以及1998年修訂的《收養法》的基礎上修改完善的,在體例上將收養法納入婚姻家庭編,完成了婚姻家庭編內部體系的完整統一。

此次編纂在立法價值上特別注重體現具有中國婚姻家庭文化的特色和理念,重視婚姻家庭關係的人倫本質與人文關懷,維護婚姻家庭的倫理屬性及團體價值,堅持將尊老愛幼,維護婚姻家庭關係的平等、互愛、和睦、誠信作為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同時,在具體規定中進一步強化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護,實現法律的實質正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一般規定中增設了「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的規定,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領導向作用。增加了親屬、近親屬與家庭成員的概括性規定,劃定了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關係的親屬的邊界。在具體規定中修改禁止結婚條件,完善婚姻無效與可撤銷制度;增加日常家事代理、婚內析產、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登記離婚冷靜期、親子關係的確認與否認、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性規定;取消家務勞動經濟補償制度的適用前提、修改和完善了收養條件等社會上有需求、有呼聲,司法實踐中有判例、有解釋的規定,有多項創新和亮點。

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基本解決「被負債」問題,債務範圍待釐清

澎湃新聞: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關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最受關注。您怎麼看?

夏吟蘭

:隨着經濟社會的進步,夫或妻與外部的財產聯繫變得日益頻繁,夫妻財產的類型趨於多樣與複雜化,夫妻財產法遂成為親屬財產法乃至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內容。然而,從修改的內容來看,涉及夫妻財產法的內容並不多,僅規定其他勞務報酬及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內分割共同財產的情形以及擴大離婚家務補償的範圍。

澎湃新聞:您此前曾建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應明確規定哪些是夫妻共同債務,哪些是個人債務。目前,有關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制是否已經得到釐清?

夏吟蘭

:近年來,夫妻債務如何認定一直是熱點話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是此次婚姻家庭編立法過程中的熱點、難點問題。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頒布了《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經過反覆討論,婚姻家庭編草案最終將司法解釋上升為法律,對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作出了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這一規定平衡了夫妻雙方與債權人各方的利益,特別注意保護未舉債一方(主要是女方)的權益,基本解決了司法實踐中一方「被負債」的問題。

當然,我們也應當看到這一規定只是確立了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規則,並沒有真正解決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問題。對於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規則,僅規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對於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問題是人民法院依據什麼判決,是由有清償能力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還是由雙方平均承擔清償責任?或者由以個人名義舉債的一方承擔清償責任,未舉債一方僅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清償責任?這些問題仍然有待進一步深化研究,並在立法解釋或司法解釋中作出相應規定。

保障患有疾病的人結婚權利,明確賦予無過錯方索賠權

澎湃新聞:根據現行婚姻法,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為結婚的阻礙?

夏吟蘭

:在這一問題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作出了修改: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主權。所謂疾病婚指的是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結婚。這在現行婚姻法中指的是禁止結婚的條件,此次修改時改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辦理結婚登記之前告知對方。

根據新的規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告知義務非常重要,在其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結婚登記前則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如果沒有如實告知的,對方有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權利。

換句話說,就是一方有重大疾病,對方又知情,其婚姻自由是受到保護的,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對方仍舊願意與之結婚,這樣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所以,將疾病婚從禁止結婚改為可撤銷婚姻,是為了保障那些患有疾病的人的結婚權利,保障他們的結婚自由。

澎湃新聞:此次婚姻家庭編還新增一款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意味着什麼?

夏吟蘭

:如果有重大疾病沒有告知對方,對方可以到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而且同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隱匿病情的一方損害賠償。因為患病的一方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隱瞞,欺騙了對方,違反了民法的誠信原則,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根據現行法律,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於無過錯一方,除了可以適當多分財產外,婚姻家庭編草案還明確賦予了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一方索賠權,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過錯方對其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害予以賠償。

規制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建議增設婚姻住所商定權

澎湃新聞:現實中,也有涉及到婚內出軌導致離婚的現象,受害方能否獲得賠償?如何處理婚內出軌引發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夏吟蘭

:現行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其中「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釋的判定標準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說,婚內出軌並不等同於同居,構不成同居的不包括在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內。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就對不構成同居的婚內出軌行為認定為過錯,判決過錯方給予損害賠償。可類似情形下,也有不少法院依據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駁回了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的請求。

對此,婚姻家庭編草案擴大了離婚損害賠償範圍,在現行法律「與他人同居」等四種情形基礎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過錯」的兜底性規定。所謂其他重大過錯,可以包括婚內出軌,情節嚴重的情況。這有利於解決婚內出軌等離婚損害賠償糾紛,法院基於自由裁量權判決支持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情況將會有所增加。

澎湃新聞:我們注意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最終刪除了「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的規定,由此引發較大爭議。您如何看待這一立法考量?

夏吟蘭

: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不屬於婚姻無效的獨立情形。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往往是為了掩蓋重婚、疾病婚、近親屬通婚、未到法定婚齡等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達到辦理結婚登記的目的。因此,規定此類情形作為無效婚的情形之一,會出現實際上與婚姻無效其他情形交叉重複的情況,我個人認為,對於此類情形應當單獨設立一條,由婚姻登記機關撤銷該婚姻登記。

澎湃新聞:在您看來,當前婚姻家庭中還有哪些現實問題需要立法進一步細化?

夏吟蘭

:針對當前婚姻家庭中的一些現實問題,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還應繼續細化,進一步維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比如,當一方要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造成夫妻共同財產嚴重損失的,另一方應有權要求賠償;再如,應增加對配偶共同居住權的保護,限制對共同住所的處分權,以防婚姻弱勢一方因離婚而無家可歸。

建議增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共同生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首先,《草案》第821條中的「夫妻應當互相忠實」是倡導性規定,不能直接作為人民法院的裁判依據,有必要在夫妻人身關係中將其具體化。其次,夫妻在一起共同生活的重要性大大高於「撫養」,婚姻共同生活是男女結婚追求的共同目標。強調夫妻應共同生活有利於促進家庭和睦,也有利於引導人們履行婚姻責任,共同撫養子女,防範過度自私自利的行為。

此外,「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是人民法院准予離婚的一種法定情形,但分居的前提是夫妻雙方具有共同生活的法定義務,惟其如此,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共同生活才構成分居。

增設夫妻之間的知情權。知情權是夫妻關係中重要內容,知情權事關婚姻或家庭重大利益的信息或決定,關係着夫妻任何一方的重大切身利益。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應當享有知悉、了解涉及本人、婚姻利益及家庭利益的各種信息的權利,它是公民知情權在婚姻關係中的具體表現。夫妻知情權是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延伸。督促夫妻相互關心、照顧,防止夫妻一方向另一方隱匿重大事務或事項。夫妻間知情權基於夫妻這一特殊身份關係而產生。婚內配偶間知情權是基於夫妻忠實義務而產生。在可能涉及配偶利益的情況下,知情權不得濫用。在所承認的配偶間知情權範圍中,知情權亦有所限制,受行使權利的條件是否具備、法律的限制等等方面的制約。

建議增設婚姻住所商定權。首先,婚姻住所是夫妻履行法定義務、行使配偶權利的特定場所,也事關訴訟、繼承、遺棄等行為的認定,在農村還事關土地利益的分配,非常重要。為維持家庭生活安定,促進男女平等,有必要明確規定婚姻住所商定權。其次,我國社會保障水平較低,為保護婚姻中弱勢方(通常是已婚婦女)的權利,對婚姻住所的處分應作特別限制。第三,民法典物權編中有關居住權的規定沒有考慮到婚姻家庭領域的特殊問題,沒有規定法定居住權,應當在婚姻家庭編中對家庭居住權加以規定,才能使二者相互銜接。

離婚冷靜期不是限制離婚自由,家暴等情形可通過訴訟離婚

澎湃新聞:在立法過程中,離婚冷靜期制度也引發了熱烈討論。30天的冷靜期是否有必要性?它有何價值?

夏吟蘭

:現在增加了一個30天的冷靜期,也就是在這30天內,雙方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反悔,都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要求撤回離婚的申請。設置離婚冷靜期是為自願離婚的當事人在登記離婚中設置適當的時間「門檻」,促進當事人冷靜思考、妥善抉擇,既能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又能保障雙方當事人作出正確抉擇、保護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澎湃新聞:有觀點認為這是在干涉離婚自由。您怎麼看?

夏吟蘭:我是覺得離婚冷靜期規定的目的不是限制離婚自由,實際上是保障離婚當事人對離婚問題的意思表示是真實自願的。也就是說,我們規定了一個離婚的冷靜期,你在冷靜期內再認真地慎重地考慮,你要不要離婚?離婚是不是你的真實意思表示?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因一時衝動草率離婚,或是為了防止當事人規避政策而草率離婚,所以我覺得離婚冷靜期的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與此同時,設置離婚冷靜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謹慎行使權利,激發對婚姻家庭的責任心,使社會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觀。

澎湃新聞:還有人擔憂,在一方有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為,甚至嚴重威脅到另一方生命安全時,離婚冷靜期的存在增加了離婚成本,給在婚姻中處於弱勢的人帶來巨大隱患。有沒有這種可能?如何解決?

夏吟蘭

:對於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遺棄等情形的,可以通過訴訟程序離婚。在處理離婚問題之前,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協議離婚並不能真正解決家庭暴力問題,離婚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並不鮮見。公安、法院等公權力的介入與干預,才可以真正保護受害者的人身權利不受損害。

專章規定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最優選擇,建議構建兒童最大利益制度

澎湃新聞:司法實踐中,涉及監護的案件占比逐漸增加,您如何評價婚姻家庭編草案中設專章規定監護制度?

夏吟蘭

:儘管民法總則已經對監護制度做出了明確規定,但監護制度內容日趨繁雜、精細,與民法總則日益體系化、邏輯化、高度抽象化的發展趨勢不相適應。且現代監護制度中的具體權利與主體制度中的一般性、原則性的權利無法共同規定,監護制度已不能被主體制度所覆蓋和吸收。為系統完整地實現監護制度的價值,更好地保障特定群體的權利,統一協調民法典總分立法架構,由民法總則總括式規定監護制度,並在婚姻家庭編中設專章規定監護制度具體內容,實為最優選擇。

不過,在相關制度完善上,我建議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照護從監護制度中分離出來,規定於「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一節,將非在父母照護下的未成年人監護規定在監護專章中。父母對子女的照護制度與監護制度在功能、淵源上存在相似之處,但兩者法律基礎不同,不能相互包含。有必要區分二者,並將監護制度置於父母照護之後,作為對父母照護的補充和延伸。

此外,還應區分「未成年人監護」與「成年人監護」,擴充監護種類,對監護制度進行系統性重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設定,應以保障被監護的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為目的;成年人監護制度,則應包括支持決策——尊重本人的自我決定權,與替代決策並行,通過協助決定與監護制度共同保障老年人及成年被監護人的權益。

澎湃新聞:在未成年人保護上,目前是否還有完善空間?

夏吟蘭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針對「親子關係訴訟」、「收養原則」、「收養條件」等內容作出了重要調整,彰顯了保護未成年人的理念和擔當。但從充分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視角審視,回應未成年人保護新理念新問題不足,法律規範的科學性、系統性、邏輯性、先進性尚存提升空間,應繼續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此外,目前章節體例的問題在於,重婚姻,輕家庭。相比婚姻的可離異性、流動性,親子關係乃自然發生,具有安定性、永續性,已然成為現代家庭立法的重心,且各國基於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日益強化對兒童的法律保護,建議構建以兒童最大利益為核心價值的家庭關係制度體系。

(本文來自澎湃新聞,更多原創資訊請下載「澎湃新聞」APP)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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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6 17:09:15

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頭像
2024-04-01 14:04:49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頭像
2023-10-13 21:10:03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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