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婚姻律師諮詢之夫妻共同所有財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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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律師註: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了夫妻共同所有的四類財產,及其他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律師註:對於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按照意思自治原則,應當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規定共同共有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四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律師註:司法解釋對於知識產權的收益作了明確,其前提是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言下之間,對於不明確可以取得的,不算在內。】 第二十五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律師註:該條對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規定了三類,對於其他的規定作了明確。】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民法典有關婚姻家庭編中,有關夫妻財產的規定,有多條。我們將在下回作統一解讀,以理清民法典及司法解釋中夫妻財產適用的法律原則。 本文由紹興婚姻律師(紹興律師)供稿。

紹興婚姻律師諮詢之夫妻共同所有財產之規定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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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1 04:05:31

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我就在老師的指導下走出了感情的誤區,真的很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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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6 23: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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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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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4 23: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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