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為了追求心愛的她,富二代一擲千金,花費百萬,卻未能留住芳心。這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一見傾心
富二代一擲千金追求空姐
小北是個標準的富二代,家裡開着礦,小雪是個空姐,面容姣好,二人相識於一場聚會,小北對小雪一見鍾情,半個多月雙方便建立戀愛關係。交往伊始,家境闊綽的小北便時不時地給女方手機轉賬,小雪沒及時回微信就隔幾分鐘給女方轉賬520元、5200元(諧音我愛你),直到女方回復;惹小雪生氣就不停轉賬687元(諧音對不起)直到女方消氣,這樣一天少則幾千,多則上萬。除了轉賬大方,在送禮方面小北也是揮金如土。雙方交往幾天後,小北為博美人笑,先後送給小雪價值1萬多的項鍊和5萬多的戒指,交往一月,便送價值68萬的「豪車」。此後,小北為維繫雙方的感情陸續贈送小雪項鍊、耳釘、玉鐲、圍巾、衣服等各類名貴首飾、奢侈品牌服飾及化妝品……
小北和小雪相識於一場聚會
寫下贈與書
承諾此前百萬花費為贈與
然而好景不長,4個月後,雙方產生矛盾,在爭吵之後小北為愛再次妥協,向小雪寫下了書面的贈與書,承諾此前的各類禮物、車輛、微信紅包、支付寶紅包、旅遊開銷等皆為其名下財產,自願贈與,永不反悔,不可撤回。但在出具贈與書的一周後,小雪還是向小北提出了分手,此時,小北贈送的禮物價值已達200多萬。在分手之後,深陷感情泥潭的小北仍痴心不改,覺得還能挽回雙方的感情,在聽說小雪辭職後,主動提出以工資名義每月向小雪轉賬2萬元。直到小北發現小雪在與其交往過程中,同時與多個男人交往,知道真相的小北一怒之下將小雪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一百萬的戀愛支出。
雙方各執一詞
戀愛期間支出究竟是贈與還是借貸
庭審中,小北認為,雙方在相戀不久後便開始談婚論嫁,自己也見過女方家長,並曾在女方家中留宿,這些行為都可以證明其向女方贈送的車輛、首飾、轉賬等禮品均系以結婚為目的,屬於婚約財產的範疇,現雙方分手,贈送財產的目的落空,故應予以返還。小雪則認為,雙方之間並不存在婚約,男方對其贈送財物是愛意的表達,不能以財物價值的高低來衡量是否屬於婚約財產,而且男方已經書面向其承諾所有財物均系贈與,現訴訟要求返還,有違誠信原則。
小北向小雪寫下了書面的贈與書
庭審焦點
本案系由戀愛期間贈送大額財物引起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一方認為戀愛期間贈送的財物性質為彩禮,雙方最終未結婚,故應當返還戀愛支出;一方認為戀愛期間贈送的禮物性質為贈與,無特殊情況,不允許撤銷。經法官主持調解,最終雙方達成一致調解意見,小雪同意返還小北部分車輛折價款及部分首飾。
法官說法
1、男女交往期間的金錢往來是彩禮還是贈與?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男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員的禮金及貴重物品。判斷是否屬於彩禮,應結合給付目的、風俗和特定性進行判斷。彩禮給付的目的是為了締結婚姻;風俗是指贈與對方彩禮是否屬於當地的風俗;特定性是指男方或者其家庭給予。
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自願給付的價值較小的物品、請客花費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
雙方在交往期間為表達感情,不是基於彩禮習俗給付的金錢或者貴重物品,一般應認定為贈與行為。
2、戀愛期間的感情贈與,分手後能追要回嗎?
實踐中,對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需要結合雙方戀愛時間長短、收入、資產等其他證據綜合判斷經濟往來的性質。一般而言,戀愛期間的小額財物贈與或日常消費支出具有紀念意義的「520」「1314」等紅包或者紀念日禮物,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一般視為維繫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日常開銷,不應返還。而大額的經濟往來,更容易被認為是當事人一方基於結婚目的的贈與,可視為一種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3、什麼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司法解釋規定三種情況下,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2、3種情況返還彩禮,應當以離婚為前提,且除了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返還彩禮的情形外,法官可以結合具體案情,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
4、返還彩禮的形式有何規定?彩禮的返還應以返還原物為原則,但雙方同意折價返還的除外;因不可抗力導致物的損壞、滅失或者因自然損害導致物品價值減少的,一方要求另一方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官寄語
男女戀愛期間互贈禮物表達愛意實屬人之常情,但雙方在戀愛期間產生的大額金錢往來是否為贈與,法院一般根據證據綜合判定。為避免日後產生經濟糾紛,在戀愛期間,男女雙方應當理性表達愛意,對於大額轉賬或是明顯超出自己經濟承受能力範圍的支出,要理性考慮,量力而行;若是給付對方大額金錢,也應標明款項用途等內容。
(記者 屠瑜 通訊員 潘嫣)圖片:金山法院供圖
來源:新民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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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一段感情就是挽救一個家庭。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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