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國正式進入「民法典」時代。
但沒想到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的「離婚冷靜期」迅速成為熱議話題,連續衝上熱搜,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但似乎反對之聲占了絕大多數。
那「離婚冷靜期」,真的是「狼來了」嗎?
什麼是離婚冷靜期?
所謂「離婚冷靜期」,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30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30天,就是給夫妻雙方一段時間,讓他們從一心想要解除婚姻關係的狀態中解脫出來,恢復理智,不再感情用事,經過深思熟慮後再決定是否非離不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PS:這裡補充一個知識點。在中國,離婚需要通過兩種途徑實現,一種是協議離婚,即雙方以離婚協議的形式就雙方的離婚意向、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即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只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而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採取協議離婚方式的夫妻。
為何會設置離婚冷靜期?
其實在民法典中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顯而易見。就在前不久,一個數據也上了熱搜。
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離婚率達43.9%!
近年來,我國離婚率不斷攀升,其中,確實包括一些衝動離婚現象。設置離婚冷靜期的初衷肯定是為了減少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這些現象,讓想要離婚的夫妻利用離婚的冷靜期,認真思考,妥善抉擇。
那究竟大家為何反對聲如此之大?
從離婚冷靜期的設置目的來看,實則應是「良策」,目的在於降低離婚率,但為何大家在熱議時,反對之聲占了絕大多數呢?
反對之聲中,最主要的擔憂在於:擔心離婚冷靜期限制了個人選擇離婚的自由度。
「萬一對方死乞白賴不放手怎麼辦,想想都好恐怖!」「想離婚是個人自由,那要不要設置結婚冷靜期???」「家暴男賭博男負債男隨口一句不想離,你就不讓女人離了是嗎?」
另外,由「限制離婚自由度」這樣的擔憂衍生出的另一個擔憂在於:存在家暴、出軌這樣的婚姻,設置冷靜期意味着一個私循環,最壞的可能就是一方不斷反悔,那麼婚姻關係就一直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決,這就等於逼弱勢一方走訴訟這條路,而訴訟離婚需要等待的時間更久。
離婚冷靜期,真的如網友認為的是「狼來了」?
其實,離婚冷靜期這樣的制度設置,非此次民法典首創,更非我國首創。
維護婚姻自由並設置適當的離婚程序,早已是各國的普遍做法,例如:
有法律規定滿一定期限的婚姻才可申請協議離婚:
《法國民法典》第230條第三款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後6個月內,不得提出相互同意離婚的請求。
《澳大利亞家庭法》第44條對不滿兩年的短期婚姻的解除做了限制性規定,要求雙方在申請離婚前在指定調解機構或家庭諮詢員的幫助下已經考慮了和解的可能性。
《瑞士民法典》第111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全面合意要求離婚的,法院應採取多次分別和共同與雙方座談聽取意見的方式為之,法院確信離婚系基於自願、經慎重考慮後提出並確信離婚協議和子女撫養的共同申請可被認許的,方同意其離婚。
也有法律要求當事人申請離婚後必須經過一定的考慮期:
《英國家庭法》第6條和第7條的規定,離婚當事人作出婚姻破裂的聲明後,須給雙方當事人一定期間以反省能否挽救婚姻和作為實現和解的機會,並考慮對今後作出何種安排。這一期間為反省和考慮期,期限為9個月。
《法國民法典》第231條的規定如夫妻雙方堅持離婚意願,法官向他們指出給予他們3個月的考慮期限之後,須重新提出離婚申請。
《葡萄牙民法典》第1775條和第1776條也規定,夫妻可隨時向法院申請兩願離婚,法官在接獲申請後,應召集夫妻雙方舉行一次會議,並在會議上試行調解雙方;若調解不能時,應提醒夫妻雙方應該在自會議之日起3個月反思期過後更新其離婚請求,否則相關請求歸於無效。
這些國家的法律所設置的目的,與我國民法典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目的相同,雖表面上是對離婚自由作出一定程序限制,但其追求的目標是通過程序設置,以探求乃至反覆確認當事人離婚意思,減少輕率離婚。
而我們在民法典之前,實質就離婚冷靜期至少在河南、四川、上海等8個地區的基層法院進行了試點,取得了顯著的效果。其中,河南挽救的瀕臨破裂的家庭達到2.2萬餘個;上海市在試水「登記離婚冷靜期」的五個月內,四成的夫妻在冷靜後沒有再提出離婚;四川安岳挽回的婚姻則達到了九成。
所以綜合來看,離婚冷靜期制度並非「一拍腦袋」的決策,而是由眾多的理論與實踐基礎予以支撐的。我國的婚姻法是充分保障當事人的離婚自由的,但我們也要明白,離婚自由和其他自由是一樣的,都不是絕對的自由,我們國家的婚姻法保障離婚自由的同時,也要防止輕率離婚,不能簡單機械的認為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設立就是對離婚的妨礙,是在干涉離婚自由,相反合理的冷靜期制度不僅不會破壞離婚自由,在一定程度上是婚姻自由的另一種體現,離婚冷靜期就是人為的去對離婚進行一個緩衝,它的目的在於給雙方當事人一個冷靜、思考的機會,有一個情感上的緩衝期,引導夫妻雙方珍惜婚姻與家庭,若是冷靜期過後,仍堅持離婚的,誰也不能也沒有權利去阻止其離婚。
而另外較多人擔心的因為離婚冷靜期,家暴、出軌離不掉婚的問題,這其實是對婚姻法及離婚冷靜期制度認識存在偏差。因為需要強調的是,上文也提到,根據民法典規定,離婚冷靜期這樣的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何為協議離婚?即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雙方都要同意,然後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此為「和平分手」,如存在家暴、出軌這樣的情況,一方不同意離婚,不管是否存在離婚冷靜期,根本就無法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解除婚姻關係,只能提起訴訟,那還談何與離婚冷靜期有關呢?
就目前來說,離婚冷靜期這個制度基調已定,但在未來的時間過程中,定會出台更多的司法解釋、法規予以完善,但「離婚冷靜期」真的不是「狼來了」!
評論列表
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可以幫助複合嗎?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