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給情人的「分手費」,反悔了,錢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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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

婚外情一直是婚姻的致命傷。俗話說「男人有錢就變壞」、「蒼蠅不叮無縫的蛋」。在現實生活中,就有一些已婚男明知婚外情難有結果,仍然為一己私慾與其他女子糾纏未休;而另一方涉事女生,雖明知對方有家室,為貪圖享樂,卻自願當第三者插足他人家庭。這種婚外情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會長久。

實際生活中,索要「分手費」的情況特別多,大多數是女性。俗話說「談感情傷錢,談錢傷感情」。發生分手時,多數女方往往會認為自己是受害者,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補償費,或者要求對方打欠條。如果男方不答應,女方則以暴露隱私等手段相要挾;這時,男方為了快速撲滅矛盾糾紛,保住自己已有的社會地位,往往選擇支付「分手費」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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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人之間索要分手費,有法律依據嗎?

婚外情給情人的「分手費」,反悔了,錢可以要回嗎?

分手費,這是一個大家都不陌生的詞,但是對於它到底合法與否,其實很多人並是不清楚。《婚姻法》和《民法典》均明確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因此,除非雙方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或者合法的贈與關係、債務債權關係等;否則,在分手後女方以「分手費」為名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財物,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就算提起訴訟,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尤其是與有配偶者同居,破壞他人家庭,而後索要分手費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男方在感情存續期間寫過「欠條」給女方,但實質上並不存在借貸關係,也就是說,這類欠條實際上是「有名無實」的,是無效的。

一起來看下面一個案例。

據報道, 50歲的范某是常州某公司老總。2011年左右,已經成家的范某在飯局中結識了同齡女子胡某,此後,兩人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范某時常約胡某外出,有時還到國外旅遊,為其購買高檔衣服和首飾。2015年左右,兩人的情人關係終止時,范某給胡某寫了一張欠條,載明:截止至2015年5月,范某尚欠胡某借款累計260萬元整,並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每月還款10萬元。范某在欠條上簽了字,落款同時加蓋了其經營的公司印章。2015年6月至8月,范某共向胡某的銀行賬戶匯款25萬餘元。由於之後范某不再「還款」,去年,胡某到經開區法院起訴,向范某索要剩餘「欠款」。庭審中,范某稱,他和胡某之間根本不存在借貸關係。事實是,兩人相識並發展為情人關係後不久,他就到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2015年5月,胡某提出讓他出具欠條給她,造成他對外大量負債、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假象,從而迫使他的妻子同意離婚。在此情況下,他才出具了欠條。胡某卻稱,借款均為現金交付。但法院查明,胡某銀行明細中最多一筆取現只有4萬元,胡某根本沒有經濟實力出借如此巨額的借款。同時,胡某在對借款的具體金額、款項交付、借款時間等借款事實的陳述也有諸多有違常理之處,甚至對被所出借的款項的總金額都無法明確。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民間借貸案件中,被告抗辯借貸行為未實際發生並作出合理說明的,法院應當結合借貸金額、款項交付、當事人經濟能力、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等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在本案中,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最終駁回了胡某的訴訟請求。胡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常州中院,近日,中院維持了原判。

二、給情人的「分手費」,反悔了,錢可以要回嗎?

一般情況下,婚外情雙方分手時,如果各方自願給付的,法律也不會強加干涉。特別一方已經履行了,後又後悔想要回「分手費」,法律不會支持。

一起來看兩個類似的案例。

案例一。據報道,2008年5月19日,劉某與張某訂立《雙方協議》約定:劉某借給張某100萬元,用於購買杭州市某房產,張某用其所有的房產作抵押,並承諾終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劉某的情人。如果張某(女)違反協議,則應當返還借款,如果劉某(男)提出解除情人關係,則張某有權不歸還借款,將該筆借款充抵作精神賠償款和生活補助款。同年11月27日,劉某與張某再次訂立《補充協議》約定:劉某已經出資70萬元,以張某名義購買杭州市的某房產,該房產的按揭餘款由劉某支付。張某自願做劉某的情人,如果張某違反承諾,則應退還劉某已經支付的70萬元及按揭款,如果劉某提出解除與張某的情人關係,則張某有權不退還劉某已經支付的70萬元以及按揭款。在雙方以情人關係相聚期間,在沒有專屬雙方生兒育女協議之前,張某不得生育。2009年2月9日,劉某因雙方關係不融訴至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請求確認雙方之間的協議無效,要求張某歸還借款70萬元,並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二審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某與張某無視我國的婚姻家庭制度,企圖用金錢去維繫不正當的情人關係,其行為違背了社會公德,損害了社會的公序良俗。雙方所訂立的兩份協議的內容,法律均不予保護。本案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裁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的起訴。

案例二據報道,2017年2月,潘某(離異女)與胡某(有配偶者)相識,不久,二人開始同居生活。2018年6月,胡某與其配偶離婚。2019年3月,潘某與胡某結束同居關係,胡某承諾,此後不再騷擾潘某及其家人,潘某支付胡某5萬元。2019年10月,潘某以胡某收到「分手費」後仍然干擾其正常生活、違反了雙方約定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胡某返還5萬元並承擔違約金1.5萬元。近日,濟南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不支持女方的訴訟請求。

三、如果男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給情人,原配如認為侵權,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起訴。

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因此,夫妻任何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如違反了公序良俗和法律的相關規定的,其私自贈與他人錢款的行為屬於不當處分了夫妻共同財產,在原配不予認可的情形下,其贈與行為無效。原配以侵犯共同財產為由請求返還的,證據確實的,法院應予以支持,受贈人應當返還受贈的款項。也就是說,「情人」從男方那裡獲取的錢財都屬於非法所得,有可能被原配通過法律程序討回。

圖片源於網絡

另外,《民法通則》規定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民法總則》、《民法典》均規定了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因此,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看一個類似的案例。

2019年底,房女士向法院起訴鄧某,稱丈夫王某婚內出軌,將原本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無償贈與鄧某,她在發現兩人的不正當關係並核實了夫妻同有財產被處分的金額後,多次與鄧某交涉,要求返還無果。房女士認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財產,王某在未與其協商一致的情形下、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基於不正當婚外關係向鄧某無償贈與的擅自處理行為當屬無效行為。鄧某上述違法行為嚴重侵犯其財產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東莞第三法院橋頭法庭受理該案後,先後兩次進行開庭審理。在接受法庭調查時,房女士丈夫王某承認自己與鄧某是男女朋友關係,但對于贈與金額提出了異議,他表示大部分轉賬是請求鄧某幫忙資金過橋或代付他人,轉賬額為「520」等2000元以下的才是贈與。對此,鄧某也提交了銀行流水記錄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細、微信賬單等證據佐證。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此案認為,第三人王某自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被告鄧某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亦有違公序良俗,法院對此予以否定性評價。對於有證據證明的部分款項為委託代付款,法院予以採信,其餘款項則認定為贈與。根據法律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反公序良俗,故王某對於鄧某的贈與應為無效,鄧某需向房女士返還2萬餘元。

四、如果男方用違法所得財產給情人的,經相關部門認定後則需要沒收上繳國庫。

《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總之,婚外情的結局,只會讓人生更糟糕。放下,才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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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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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04:08:51

文章我看過,感覺說的挺對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多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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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17:06:54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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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1 02:06:32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頭像
2024-01-17 16:01:10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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