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海事法院發布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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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全媒體記者 鮑福玉 毛梓權 通訊員 薛穩山 王靖媛

  1月14日上午,青島海事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發布優化海洋法治營商環境十條意見和十個典型案事例,並介紹了意見制定出台的背景、主要內容和突出特點。

青島海事法院發布優化營商環境十大典型案事例

一、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廣西分公司訴青島某水產品公司、山東某海洋產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依法規範市場主體對外擔保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關鍵詞】金融借款合同 非典型保證 補充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中國某資產管理公司廣西分公司自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行處,受讓其與青島某水產品公司借款合同之債權,青島某水產品公司就其所有的兩處海域使用權抵押,彭某、呂某就分別持有的青島某水產品公司股權質押,並承擔連帶責任保證。山東某海洋產業公司承諾,在青島某水產品公司未按約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時,其將以不低於未獲清償借款本息的價格收購抵押的海域使用權或質押的股權,收購資金於觸發收購條件後十個工作日內支付至青島某水產品公司/股東在某銀行開立的還款專戶。青島某水產品公司違約。

  本案焦點在於山東某海洋產業公司的責任認定。《承諾函》意思表示真實有效,綜合收購價格、條件、標的物和支付條件四個維度,系在「收購」的外觀下,對未獲清償本息承擔差額補足的義務,具有從屬於主借款合同、保障主合同實現的性質,提高了借款抵押物和質押物的變現償債能力。山東某海洋產業公司應對青島某水產品公司和上述擔保均不能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隨着金融市場的活躍,第三人提供的增信措施,在實踐中被大量使用,因其靈活多變深受市場主體歡迎。本案中,案涉借款合同既有債務人物的抵押擔保,又有債務人之股東股權質押擔保,還有股東的連帶責任保證。銀行作為專門從事金融服務的商業機構,在金融借款經營活動中處於優勢地位,具有更多的專業知識,擁有較強的締約能力,具備明晰各方法律關係、權利義務的能力,理應在審核授信時更有專業經驗,應承擔約定不明、法院進行不利解釋的後果。同時,為了明確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便於案件執行,且平衡保護債權人與山東某海洋產業公司的權益,本院認定山東某海洋產業公司承擔補充性賠償責任。該案對於依法規範市場主體對外擔保行為,維護金融借貸市場秩序具有較強的典型意義,案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多方當事人一審服判息訴。

二、「深藍一號」網箱建造合同糾紛案

——釐清新型養殖設備建造難題,助力優化深遠海養殖營商環境

【關鍵詞】承攬合同 違約責任 延期交付 責任分擔 判後調解

  【基本案情】

  「深藍一號」黃海冷水團養殖項目是我省國家深遠海綠色養殖試驗區和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重大項目,也是我國首次在開放海域開展規模化三文魚養殖的創舉。作為該項目核心的「深藍一號」,是世界最大、我國首個全潛式深海養殖裝備。2018年5月底,「深藍一號」出塢,拖航過程中發生兩次傾斜事故;投入首批三文魚魚苗後,又出現網箱網衣破損、部分魚苗逃出網箱等情況。就「深藍一號」建造質量問題,出資方與研製方協商未果後,出資方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研製方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2億元,研製方隨即提起反訴,要求出資方繼續履行合同,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修理費用4000餘萬元。

  為保證案件質效,青島海事法院將本訴與反訴依法合併審理,先後歷經2次庭前證據交換、6次開庭,最終判決研製方向出資方賠付各項損失及鑑定費4600萬元並支付利息,出資方支付研製方欠款1600萬元及利息。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後,雙方當事人在青島海事法院判決的基礎上達成和解並自動履行完畢。

  2021年6月底,「深藍一號」網箱首批國產深遠海三文魚規模化養殖收魚成功。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釐清權責、判後調解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助力重大項目推進的典型案例。典型意義在於,第一,釐清了「深藍一號」系列事故的發生原因,探求網箱建造工藝的升級改造點,為後續網箱的建造提供經驗借鑑。第二,考慮到「深藍一號」網箱本身具有樣機性質的因素,合理劃分雙方的責任,鼓勵研製方繼續改進網箱工藝。第三,積極探索判後調解模式,為雙方繼續合作提供了可能。案件的圓滿解決,使「深藍一號」項目得以順利推進,為優化深遠海養殖營商環境助力。

三、德國航運貸款銀行與某公司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糾紛案

——積極開展人道主義救援,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關鍵詞】涉外案件 適用外國法 船員遣返 平等保護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0日以來,先後有德國、瑞典等7家外國當事人和1家香港公司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扣押利比里亞籍「SAM LION」輪,船東未在法定時間內提供擔保,並最終棄船。德國航運貸款銀行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並申請拍賣船舶,上述8家當事人和「SAM LION」輪21名外籍船員,向青島海事法院申請扣押船舶並提起訴訟,或申請海事債權登記並提起確權訴訟,涉案標的超過2000萬美元。

  青島海事法院一審判決,某公司償還德國航運貸款銀行欠款本金、利息、罰息共計17134455.69美元;確認德國航運貸款銀行對「SAM LION」輪享有抵押權,並有權從該輪拍賣變賣價款中優先受償。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其餘涉及保險合同、船舶物料與備品供應合同和21名船員工資確權案件,均依法進行了債權確認。21名船員的工資屬於船舶優先權,有權從船舶拍賣價款中優先受償。案涉船舶通過司法拍賣網以6 783.6萬元人民幣網拍成功,溢價1118萬元,溢價率20%。

  【典型意義】

  本案的特點是當事人雙方全部是涉外主體,7家申請人及原告系境外當事人,1家是中國香港當事人,21名船員全部是外籍船員,案件爭議本身與中國大陸沒有連接點,申請人選擇在青島海事法院轄區港口提出扣押船舶申請並提起訴訟,意味着當事人主動選擇青島海事法院處理其糾紛。處理訴訟案件的準據法有的依照約定適用了外國法,有的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選擇了中國法。青島海事法院準確適用約定的準據法,平等保護了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青島海事法院還克服疫情防控和船東棄船的影響,對21名外籍船員積極展開人道主義援助,先行墊付部分船員工資,解決了船舶供給和船員的日常生活和醫療所需,經多方溝通協調,妥善安置並順利遣返了全部外籍船員,得到了烏克蘭和菲律賓兩國使館的高度評價和衷心感謝。

  「獅子」輪系列案件的妥善處理,是青島海事法院打造國際海事糾紛解決優選地的有益探索,充分體現出外方當事人對我國海事司法的認可和信任,彰顯了我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是海事司法服務保障擴大對外開放、持續深入優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的具體體現。

四、青島某公司與法國某海運集團、某輪船(中國)公司、某輪船(中國)公司青島分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

——準確適用國際公約,穩定國際航運市場主體預期

【關鍵詞】無單放貨 承運人 免責事由

  【基本案情】

  青島某公司委託法國某海運集團出運貨物至西班牙,某輪船(中國)公司青島分公司代為簽發正本提單。法國某海運集團在西班牙瓦倫西亞港卸貨,並交付收貨人。青島某公司作為提單記載的託運人,未收到貨款但仍持有全套正本提單。隨後,青島某公司以無單放貨為由,將法國某海運集團等三被告訴至青島海事法院,要求賠償貨款損失。

  法國某海運集團辯稱其交付貨物的依據是西班牙瓦倫西亞公證處出具的《提單遺失或失竊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該《證明書》載明,收貨人申請對涉案提單的效力進行註銷,並提供了相應擔保。西班牙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載明,《證明書》是依照《西班牙航海條例》作出,即使在收貨人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承運人別無選擇,只能交付貨物。

  青島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為《證明書》系依照西班牙法律作出的生效文書。根據《證明書》的要求,法國某海運集團作為承運人必須在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交付給收貨人,符合海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免責事由,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做出後,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是通過合理解釋國內法,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青島海事法院從立法原意的角度考量,認為承運人按照國外公證機關出具的生效文書要求交付貨物,屬於《海牙規則》第4條第2款(g)項規定的情形,進而對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予以合理解釋,支持了國外承運人的抗辯。本案不論是對外國生效文書的認可,還是參照《海牙規則》對我國海事法律進行合理解釋,均體現了青島海事法院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態度,體現了以海事審判助力維護公平公正的國際貿易秩序、構建市場化國際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的決心。

五、英屬維爾京群島某船公司訴上海某保險經紀公司保險經紀合同糾紛案

——發揮海事司法裁判對跨境保險經紀的引導功能,規範保險市場秩序

  【關鍵詞】

跨境保險經紀 海事司法裁判 引導功能 海事司法標準供給

  【基本案情】

  某船公司通過上海某保險經紀公司向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投保,因保險經紀公司未將案涉船舶被美國財政部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制裁事宜告知保險公司,導致船舶發生事故後,某船公司無法獲得保險公司賠付。某船公司起訴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敗訴後,向上海某保險經紀公司起訴。青島海事法院認為,保險經紀公司應當知道制裁對於船舶保險合同的重要性,未向保險人披露,反而強調支付保費,存在過錯,船公司作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應當知道制裁條款的法律後果,未謹慎處理,亦有過錯。青島海事法院酌定保險經紀公司注意義務標準更高,酌定其承擔70%的主要責任,船公司承擔30%的次要責任。

  一審判決後,上海某保險經紀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省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上海某保險經紀公司自動履行了付款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系因一艘外籍船舶從中國駛往菲律賓的過程中發生事故引發的保險索賠案,具有「一帶一路」因素。航運業是國際商業活動中非常重要的支柱產業,屬於風險性較大的行業,成熟的國際航運中心都有發達的海上保險和保險經紀業務。保險經紀公司,特別是跨境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基於專業知識和經驗優勢,切實了解投保人的實際需要,為投保人選擇正確、合適的保險產品,依法披露信息,盡到勤勉義務。本案堅持平等保護原則,準確認定投保人與保險經紀公司的過錯,基於保險經紀公司的專業優勢,確定其承擔較高的責任比例。既在個案中維護了索賠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發揮了海事司法裁判對保險經紀行為的引導功能,積極為海洋經濟發展供給海事司法標準,促進跨境保險經紀業的規範操作和健康有序發展,對規範保險市場秩序,優化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六、青島某保險公司訴巴拿馬某航運公司、新加坡某船公司海上貨物運輸合同貨損糾紛案

——提升涉外案件審判質效和國際公信力,助力優化航運經濟營商環境

【關鍵詞】英國專家證人 跨境遠程作證 涉外案件審判質效 國際公信力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31日,巴拿馬某航運公司所有、新加坡某公司光租的「天鷹座」輪運輸了54178公噸巴西大豆至中國青島港。卸貨前經聯合檢驗,發現貨艙表層大豆均有明顯霉變。青島某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賠付收貨人後取得代位求償權,認為霉變系未及時有效的通風造成,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賠償損失。兩被告認為貨損系大豆水分過高和青島港的遲延卸貨所導致。青島海事法院經組織中國專家證人出庭接受質詢,英國專家證人跨境遠程作證,查明貨損原因與大豆品質、通風不當、卸貨遲延均有關聯,判決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判決後,雙方均服判未上訴,被告新加坡某船公司自動履行了付款義務。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複雜的涉及中國、巴拿馬、新加坡、英國、巴西等多個國家的涉外海上貨物運輸合同下大豆貨損糾紛案。本案審理中公平公正地對待外方當事人,切實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了司法保障。青島海事法院創新庭審方式,首次採用遠程視頻方式允許英國專家證人出庭作證,接受雙方當事人的質詢,整個庭審跨越了半個地球,跨國連線全程順暢無障礙,為案件事實查明鑑定了基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海事案件具有涉外性、專業性強和跨區域廣等顯著特點,遠程庭審的運用具有廣泛的實用性和前瞻性,有效破解了域外取證難、公證認證耗時長等難題,並且保證了公平公正地對待中外雙方當事人。該創新體現了青島海事法院不斷探索提升專業化訴訟服務水平,加強國際化、專業化、智能化建設,以提高涉外案件的審判質效。同時,進口大豆貨損往往涉及外國船東、光船承租人、大期租租家、小期租租家、程租租家等一系列租船合同下的法律主體,本案的服判息訴意味着中國法院的裁判規則獲得了除當事人之外更多外國公司的認可,提升了中國海事司法的國際公信力,對優化航運經濟營商環境具有積極意義。

七、王某等五名船員訴青島某水產有限公司涉新冠肺炎疫情船員勞務合同糾紛五案

——準確適用民法典 維護遠洋漁業經濟秩序

  【關鍵詞】

新冠肺炎 民法典適用 生命權 健康權

  【基本案情】

  王某等五名船員受僱於水產公司赴塞內加爾從事海上漁業生產。塞內加爾爆發新冠肺炎疫情後,因該國政府一度宣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且當地船員在船舶到港後仍可自由上下船,可能引發疫情傳播,故船員向水產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並在未取得凱航公司同意情況下,自行離船返回國內。船員起訴要求水產公司支付工資、國外住宿費用、回國機票、國內隔離費用;水產公司則反訴要求船員賠償違約金及出國機票。青島海事法院從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初期的案件背景出發,以雙方簽訂的勞務合同書為基礎,結合船員對於罹患新冠肺炎疫情的恐懼與擔憂,正確適用民法典關於生命健康權的規定,確定了生命健康權的法律價值高於基於合同而產生的普通債權的裁判規則,認定船員以水產公司未提供安全生產環境為由請求解除合同理由正當,並判定水產公司承擔相應費用。水產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後,二審判決予以維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是準確適用民法典,依法維護船員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雖然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但為了更好的保護雙方合法權益,更好的維護遠洋漁業經濟秩序,更好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青島海事法院準確適用民法典,合理調整企業與船員權利義務,既體現了生命健康至上的價值取向,又發揮了規範遠洋漁業健康發展的作用。有利於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有利於激發船員積極性,有利於穩定社會預期,對形成良好行業治理格局、對遠洋漁業經濟高質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八、「水晶宮」輪訴前扣押船舶案例

——高效高質化解涉外糾紛,打造國際海事糾紛優選地

  【關鍵詞】

涉外船東 選擇適用中國法律 訴前扣押巴拿馬籍船舶「水晶宮」輪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香港某公司與國外鋁土礦供應商公司簽訂了鋁土礦銷售合同,約定香港某公司作為買方向賣方國外鋁土礦供應商公司購買60000WMT鋁土礦,開立信用證並支付款項。隨後,「樓蘭」號船舶在幾內亞卡姆薩爾港裝運鋁土礦,此船舶懸掛巴拿馬國旗,實際船東為日本某航運有限公司,承運人簽發了全套正本提單,香港某公司支付了全部貨款,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單。「樓蘭」號船舶在曹妃甸卸貨,在無正本提單的情況下,貨物被提走。至此,香港某公司作為提單的合法持有人,遭受了貨款及其他損失近270萬美元。2021年5月20日,香港某公司請求扣押日本某航運有限公司所屬的 「樓蘭」號姊妹船「水晶宮」輪,此船舶懸掛巴拿馬國旗。主辦法官當日即抵達董家口港,對「水晶宮」輪予以扣押。船東於6月3日提供擔保,當日解除船舶扣押。

  【典型意義】

  「水晶宮」輪案件的一個特點是,涉案方為涉港、涉外主體,當事人一方是香港公司,一方是日本公司,船舶是巴拿馬籍輪船,案件爭議本身與中國大陸沒有連接點,申請人依據我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選擇在青島海事法院轄區港口提出扣押船舶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青島海事法院通過扣押船舶,從而獲得了訴訟案件管轄權,意味着當事人主動選擇青島海事法院處理其糾紛。

  「水晶宮」輪案件的另一個特點是給予涉港、涉外船東方公平公正待遇,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高效快速解決扣船事宜,減少船東扣船損失。

  在涉外海事審判中,青島海事法院既注重積極行使海事司法管理權,切實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和海洋權益,又注重平等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開、公平、公正,有效維護了我國海事司法的權威和形象,為中外當事人提供了及時有效的司法救濟,也為「一帶一路」建設和青島更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有力的海事司法保障。

九、整合法庭資源 推進訴前調解

構建海事司法多元解紛新模式

  【事例簡介】

關鍵詞:源頭化解 多元解紛 繁簡分流

涉及領域:訴前調解

服務對象:當事人

  取得成效:近年來,青島海事法院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突出「全球眼光、中國氣派、海洋意識、中心視閾、厚生境界」五大特色,堅決貫徹執行「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的要求,探索建立海事司法多元解紛新模式。進一步轉變法庭職能,統籌海事司法資源,構建全流程覆蓋的糾紛化解機制;進一步深化拓展訴前調解應用場景,規範完善訴前解紛機制流程,高質高效解決海事糾紛,一批案件得以在訴前妥善化解。2021年,各派出法庭訴前化解案件522件,「一號到底」54件,申請出具司法確認283件,速裁快審645件,本地化解率為74.2%。

  【事例詳情】

  青島海事法院一直以來堅持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的理念,着重從以下方面開展工作:

  一是以機制改革促質量提升。為積極落實省法院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要求,青島海事法院研究制定了《繁簡分流多元解紛方案》。根據方案要求,當事人申請立案的各類糾紛,全部分流至相應派出法庭進行訴前調解。調解成功並當場過付案款的,直接結案,不再進入到後續訴訟程序,極大地節約了訴訟資源;調解成功不能當場過付案款的,及時進行司法確認;調解不成的,進行網上立案並適用速裁程序15日內結案。經司法確認和速裁程序結案後,不能及時付款的直接由法庭執行。少數案件進入普通程序後,全部按精品案件標準打造。

  二是實現應調盡調,減輕當事人訴累。充分發揮派出法庭處在轄區訴訟服務最前沿作用,實現訴訟服務便民利民,構建「訴前調解、司法確認、速裁、執行、信訪、宣傳」六項業務全覆蓋。聘用退休法官擔任駐庭特邀調解員,使調解更專業。加強對調解員的業務指導,完善「調解員+法官」調解模式,做好糾紛化解前端分析研判,提供法律諮詢和依法調處意見建議,推行「一號到底」,使當事人能夠現場拿到錢款和法律文書,獲得了當事人一致好評。

  三是構建符合海事司法特點的多元解紛體系。主動對接轄區政府,從源頭抓起,規範訴源管控,共同做好社會治理工作。針對海事海商案件不同類型尋找對應的行業組織,聘請特邀調解員25人,特邀調解組織9個,實現訴前調解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全覆蓋。不斷引入行業調解,積極推進重點行業領域系統治理。不斷加強與行業、部門的通力合作,大力推行線上線下行業聯動調解。目前,青島海事法院已吸納保險、港口、港航、仲裁等9個行業調解組織進駐,持續推進涉海上保險、港口碼頭、倉儲保管等糾紛的調解力度。

  四是強化調解員職能作用,將大量糾紛化解在訴前。制定《派出法庭調解員聘任與管理辦法(試行)》,對調解員的職責範圍、日常管理、補助發放、調解員解聘情形做了規定。明確調解員工作量考核標準,探索完善階梯考核機制,使調解員作用得以最大程度發揮。定期開展對特邀調解員的培訓,尤其是加大海事海商類法律規定的培訓,提高調解員化解海事海商矛盾糾紛的專業化水平。目前青島海事法院特邀民事調解員25人,行政調解員8名,每處派出法庭至少有一位駐庭特邀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全部案件均先行調解。

  五是把握涉外海事特色,延伸涉外解紛功能。針對海事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比重大的特點,將涉外糾紛化解在訴前,有效解決糾紛,着力構建海事司法國際優選地。審判法官靠前工作,運用海事訴訟特別程序化解糾紛,減少訴訟時間及訴訟成本。公正高效的涉外案件訴前調解,讓越來越多的國外當事人主動選擇青島海事法院管轄,並適用中國法律。

十、青島海事法院執行工作精準服務

助推港航企業轉型增強市場競爭力

  【事例簡介】

關鍵詞:司法溫度 助力港口整合

涉及領域:法院執行實施

服務對象:涉港航企業

  取得成效: 青島海事法院執行局以執前調、執中調為抓手,構建專業法官負責、定期召開法官會議新模式,秉承善意執行實質化解糾紛的工作原則,以司法的溫度定紛止爭,助力港口整合、港航企業平穩轉型。

  【事例詳情】

  自2019年底,山東港口集團進行大規模整合,以青島港、日照港、煙臺港和渤海灣港為主體、轄區內港口共同推進的整合方案有序推進。由於整合規模較大,原各港口遺留債務、債權盤錯交織,並且因疫情以來涉港航企業經營困難,導致產生了一批因歷史遺留問題導致的糾紛,青島海事法院也因此受理了大量涉港執行案件,涵蓋了港口建設工程合同、船塢碼頭建造合同、航道港口疏浚合同等糾紛,案情複雜、標的額破10億元。青島海事法院保持執行力度不減的前提下,創新工作方式,以多種方式促使雙方和解,保留了涉訴各方繼續合作的可能,營造了良好營商環境的同時,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是構建專業法官負責,定期召開法官會議的工作模式。原港口整合前全部債務、債權所涉案件案情複雜、執行標的物龐雜、標的額較大,青島海事法院在安排專業法官承辦的基礎上,每周召開至少一次專業法官會議並形成會議紀要,集眾人之智慧,以典型案例為指導,提供海事法院處理涉港執行案件的新樣本。其中,所辦理的涉濰坊某港務公司案件中,涉案金額近8億,標的物囊括了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不動產、車輛、銀行存款等,青島海事法院逐一分析、精準研判,在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運用專業技能和手段,維持了被執行人的正常經營,助力企業轉型的平穩過渡。

  二是建立執行調解為主,硬性執行為輔的工作原則。調整執行工作原則,對被執行人「逐案篩選、精準識別」,加大執行調解力度,以「溫柔執行」化解重大糾紛。針對涉案標的物特點,青島海事法院執行局以執前調解、執中調解為抓手,靈活運用司法裁量權,對於涉國有、維持港航企業運營的資產,變通執行方式,以多元共治推動財產變現,實現「一子落而滿盤皆活」。所辦理的涉煙臺某市政府案件過程中,案涉行政主體眾多,執行標的超2億元,青島海事法院主動擔當,多次組織聽證會議,反覆推敲執行和解方案,最終成功在執前調解階段促使各方達成和解,既為民營企業挽回巨額損失,又避免了國有資產的流失,得到了各方的一致好評。

  三是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切實加強涉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執行,對所執行涉港航企業案件中,把做好涉農民工工資案件的執行工作作為工作重點,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要求,嚴格責任,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做好執行全過程答疑工作,引導農民工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的意識,有效預防化解欠薪糾紛,進一步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所辦理的涉日照某港口企業案件中,被執行人經營困難,多方尋求融資,員工工資發放困難,強硬執行不僅可能導致企業破產,千餘名工人的工資更是難以保障,青島海事法院多次調整執行方案,派人實地了解企業經營及工資拖欠情況,面對工人的牴觸情緒,以司法的溫度融化企業的堅冰,最終在保障了工資發放的前提下促使雙方達成了和解,在助力企業平穩轉型的同時,切實做到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9-03 21:09:16

情感分析的比較透徹,男女朋友們可以多學習學習

頭像
2024-07-05 21:07:25

可以幫助複合嗎?

頭像
2024-05-25 10:05:06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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