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晚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的公告。
公告顯示,為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不斷推動基金行業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提質增效,協會對現有的《投資基金糾紛調解規則》(試行)進行修改,並於2021年12月30日經第三屆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2014 年 9 月,基金業協會首次制定並發布《調解規則》, 上述規則是規範基金行業調解工作的直接依據。截至目前, 基金業協會通過組織調解或者促成當事人和解等方式,幫助投資者挽回經濟損失共 44.82 億元。
此次,修改後的《調解規則》共分五章。其中引入小額速調機制引人注意。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一是規範調解工作程序,提升調解協議效力。《調解規 則》進一步明確調解委員會與調解工作部門的職責分工,為 調解工作順利開展提供組織保障;明確調解案件受理範圍及 不予受理情形;明確調解協議效力確認途徑,通過司法、公 證、仲裁等方式提升調解協議效力,保障調解協議有效履行; 對於存在不履行生效調解協議等失信行為的自律管理對象 記入誠信記錄,樹立行業誠信經營理念。
二是豐富多元解紛手段,拓寬糾紛解決渠道。《調解規 則》新增基金業協會與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信訪部門、公 證機構以及投資者保護機構等建立溝通對接機制,豐富多渠 道救濟措施;進一步明確糾紛調解方式,除基金業協會自行 組織調解外,可以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調解,或者進行聯合 調解,提高行業糾紛解決專業性。
三是引入小額速調機制,提高小額糾紛處理效率。吸收 「小額速裁」「小額速調」等制度優勢,借鑑其他調解組織 經驗,《調解規則》中新增小額速調機制,行業機構可以基 於自願原則與基金業協會事先簽訂協議,承諾在一定金額內 無條件接受基金業協會提出的調解建議方案,便利行業小額 糾紛快速解決,進一步提高糾紛解決效率。
四是增加「示範判決+委託調解」,推動化解群體性糾紛。對於系列性或群體性糾紛,《調解規則》規定,人民法 院做出生效示範判決後,基金業協會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託, 參照生效判決文件進行集中調解,促進「同案同判」,降低 投資者維權成本,推動群體性糾紛及時化解。
五是確立無爭議事實記錄,強化訴訟與非訴訟聯動。《調 解規則》規定,對於當事人未達成調解協議的,在徵得當事 人同意後,基金業協會可以書面形式將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無 爭議事實進行記錄,在訴訟過程中,除涉及國家利益、社會 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外,當事人無需對調解過程中確 認的無爭議事實舉證。進一步促進訴訟與非訴訟程序聯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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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的感情往往都是當局者迷,找人開導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可以幫助複合嗎?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