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遼寧瀋陽男子因強姦前女友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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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瀋陽,發生一起強姦案。24歲男子齊某與前女友蔣某於去年1月分手。但二人分手後,還一直保持着聯繫。去年5月份時,蔣某失業後,齊某稱自己有閒置的房子,可以給蔣某居住。蔣某同意搬進去住,並承諾自己會付房租給齊某。

去年5月20日,齊某以過「網絡情人節」為由,約蔣某一起去吃飯、喝酒。蔣某同意前往。期間,齊某聲稱要把蔣某灌醉。

案例:遼寧瀋陽男子因強姦前女友獲刑

二人一起回到蔣某居住的小區後,齊某拒絕了蔣某送其上樓的要求,二人為此發生了爭執。後來,二人約定由齊某背蔣某上樓後,齊某便要離開。

可二人到了蔣某家門口後,齊某並沒有按照約定馬上離開,隨後二人再次發生爭執,蔣某警告齊某稱,如果再碰我,我就報警。齊某並沒有畏懼,並強行與其發生了關係。

次日,蔣某報警。齊某在明知蔣某已報警的情況下,在蔣某住處等待警方到場處置。

案發後,齊某認罪認罰。被害人蔣某稱其與齊某相戀6年,感情較為穩定,未來將談婚論嫁,因此對齊某的表示諒解,並請求對其從輕處罰。(來源:瀟湘晨報)

齊某到案後,齊某以及其辯護人提出了以下觀點,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1、被害人對其行為表示諒解;

2、案發後,在明知齊某已經報警的情況下,其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置,系自首;

3、主觀惡意不大,不知道其行為構成犯罪,如果法律認定這是犯罪,那其認罪認罰。

4、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有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強姦了蔣某。

#李哥看法#

有人說,既然蔣某認為2人感情較為穩定,且未來也將談婚論嫁,並對齊某的行為,表示諒解,那法律為何又要處罰齊某呢?

根據刑法規定,只要違背婦女意志的性行為,視為強行與婦女發生關係的,故構成強姦罪。所使用的手段一般有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

需要注意的是,其實使用什麼手段並不影響定罪,只要發生關係時,婦女不是自願的,那就構成強姦罪。而且此罪系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了這種行為,就應當處罰,但主觀惡意不大的,一般可酌情從輕處罰。

更重要的是,此罪系公訴案件,即只要被害人報警追究責任,警方介入調查屬實後,就會依法走司法流程,對行為人進行處罰。此時被害人的原諒,並不能對行為人免除處罰,只能從輕處罰。

本案齊某雖在蔣某報警後,並沒有離開現場。但因其到案後並沒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沒有認識到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因此不被認定為自首情節。

綜上所述,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齊某具有認罪認罰、獲得被害人諒解等可從輕情節,且系偶犯、初犯、主觀惡意不大,齊某所住社區矯正事宜進行調查評估,也認為其符合社區矯正的條件。

據此,法院以犯強姦罪,判處齊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執行。

最後,本案的發生告誡我們,婦女的性自主權是絕對不容侵犯的,哪怕是前男友也不行,而且這種行為,一旦報警,法律不會因被害人原諒,而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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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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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05:09:47

差一點就放棄了,幸好遇見你們,真的很感謝你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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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9 12:02:51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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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16:01:19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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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11:10:06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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