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給對方買車,分手後能否主張返還購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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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槐城律師接到客戶諮詢,男方在和女方戀愛期間,自己全款給女方買一輛車,登記在女方名下,但是數月後兩人分手,想問一下購車款能否返還?

槐城律師經過檢索,發現大量類似案例。分手後當事人的訴訟策略各不相同,法院觀點也不盡相同。今天槐城律師選取了一個支持男方訴求的案例,大家一起來看下。

戀愛時送車

分手後要車不成又要錢

戀愛期間給對方買車,分手後能否主張返還購車款?

鹿某(男)與周某(女)經婚介所介紹相識,周某初次與鹿某見面便表明願意與其結婚。鹿某從案外人處以57000元購買車輛,付清全部款項,並將車輛登記在周某名下。後雙方分手,也未登記結婚。鹿某曾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車輛所有人為自己,並要求周某返還車輛。

法院認為,動產物權以交付為所有權轉移的標準,最終駁回鹿某的訴求。

駁回訴求後,鹿某再次起訴,稱周某初次見面就表示願意與自己結婚,並以結婚為理由索要財產。自己本身是低保戶,為了買車生活極度困難,現雙方未能結婚,請求周某返還購車款。

以結婚為目的送車

具有彩禮性質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當事人請求返還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案中,男女雙方在婚介所認識,並以結婚為目的進行交往,鹿某為低保收入群體,並且具有九級傷殘,以其經濟狀況難以推定其給周某購買的車輛屬於無條件的一般贈與,應當認定是具有彩禮性質的贈與行為。在未能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鹿某請求周某返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

案涉車輛在周某名下,在周某持續占有使用車輛並主張車輛歸其所有的情況下,鹿某請求周某向其支付購車款,應予支持。

周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並且主張車輛不屬於彩禮。二審法院認為,該案贈與行為發生於雙方交往期間,贈與物系車輛,其本身價值高,屬於貴重財物,非日常生活必需品,與普通男女戀愛期間互贈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用品性質不同。

結合鹿某的經濟條件,在其自身殘疾且享受低保收入條件的情況下為周某購買車輛,依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夠認定鹿某的真實意圖是為與周某締結婚姻關係共同生活,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鹿某購買車輛屬於具有彩禮性質並無不當。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為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案例,不能代表類似案件的裁判規則,具體案件還得結合戀愛過程、財物往來金額以及各自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認,贈與行為到底是一般性的戀愛贈與,還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

律師建議

槐城律師結合實務經驗,為大家提供以下建議供參考:

1、身為贈與方,當贈與他人貴重財物時,比如大額轉賬、房屋、車輛等,可以在贈與時通過明示方式確定該贈與為附條件贈與,或者具有彩禮性質。具體形式可以是電話錄音、微信聊天記錄,表明希望與對方結婚才贈送。

2、如果分手,贈與方可以通過多種方式挽回損失,但是需要提前做好證據保留工作,來獲得法院的支持。如大額轉賬實際為借貸關係並非贈與(匯款時備註用途)、贈與的房車具有彩禮性質或者為附條件贈與、贈與的車輛尚未交付的,可以起訴主張確認物權等。

3、身為受贈方,如果已經與對方同居,可以主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執行,即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照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自己的財物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來源:槐城律師

本文來源:半島晨報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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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6 12:09:34

有情感誤區能找情感機構有專業的老師指導,心情也好多了

頭像
2024-06-27 00:06:40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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