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民法典,當愛情遇上疾病,法律不再亮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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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戀愛是個技術活兒,步入婚姻前,男女雙方以及雙方家庭,都要面臨各種問題,以及生理、心理、物質等各方面的準備。那就讓專家來教教咱們,步入婚姻前的這段時間,都要注意些什麼?

我們都很熟悉這樣的結婚誓詞:你是否願意這個男子(女子)成為你的丈夫(妻子),與他(她)締結婚約,無論疾病還是健康……很多人做出這個承諾時都熱淚盈眶,然而,婚誓是甜美的,生活是殘酷的,現行婚姻法對「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禁止登記結婚的。如今,民法典取消了這個規定,重大疾病不再是結婚禁止項。

文 | 黃小星(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對婚姻無效情形進行了以下列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

解讀民法典,當愛情遇上疾病,法律不再亮紅燈!

而現行婚姻法的規定是什麼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也就是說,民法典針對禁止結婚的情形、無效婚姻的情形,都去掉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一項。

哪些疾病屬於「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關於這個問題,現實中是存在一定爭議的。婚姻法並沒有明確地規定到底哪些病不應當結婚,審判中一般會參考各部委的相關規定。

《婚前保健工作規範》規定:婚前醫學檢查的主要疾病包括:(1)嚴重遺傳性疾病: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子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疾病。(2)指定傳染病:《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以及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3)有關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4)其他與婚育有關的疾病,如重要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會在「醫學意見」欄內註明:「建議不宜結婚」。

《異常情況的分類指導標準(試行)》規定:「婚配雙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者」不許結婚,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則為「暫緩結婚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規定: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暫緩結婚;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案例1

小李於2012年7月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症。小張和小李於2017年經人介紹相識,3個月後登記結婚。婚後,小李的病情非但沒有好轉,反而多次發病。小張起訴到法院,請求確認她與小李的婚姻無效。

法院認為: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應當符合法定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婚姻無效。小張在訴訟中提供了小李的殘疾證等材料,證明他婚前就被診斷為患有精神分裂症5年,至今仍需住院治療,故確認小李與小張的婚姻無效。

案例2

2009年10月,鮑先生被確診患有偏執型精神分裂症,此後定期治療,病情總體穩定。2012年,鮑先生與程女士相識、戀愛、結婚。2014年4月,鮑先生因在工作中受到刺激而病情加重,被家人送院治療,病情控制穩定後出院。2015年11月,程女士以鮑先生婚前隱瞞患有精神分裂症,婚後也未治癒,造成自己身心受到傷害等為由,請求判決婚姻無效。

法院認為:鮑先生與程女士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屬合法的婚姻關係,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程女士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理由僅系鮑先生患有精神分裂性疾病,但婚姻登記機關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從而可認定精神分裂性疾病並非《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第六條第五款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其次,鮑先生正在醫院接受治療中,是否能治癒,該醫院未明確答覆。故程女士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點評

以上兩個案例,案情相似,判決結果卻大相徑庭,原因就是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方面缺乏統一、明確的認定標準。

為什麼婚姻法會禁止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結婚

婚姻法相關規定具有多種法律意圖,比如為了阻斷遺傳病傳播;保障公共衛生;堅持結婚當事人的結婚意思表示能力等。

案例

小於是一個單純美麗的姑娘,從小到大一帆風順,大學畢業後與自己的同學小趙登記結婚。結婚後她才發現,小趙患有家族病史「遺傳性共濟失調」。小趙諱疾忌醫,拒絕檢查,對自己是否有遺傳病抱有僥倖心理。婚後他開始發病,這個病會讓人慢慢失去對自己身體的控制能力,最終癱瘓在床,生活無法自理。小於不離不棄,默默承擔起了養家的重任,精心照顧失去自理能力的丈夫。然而,小趙最終還是治療無效過世。讓小於崩潰的是,丈夫剛走,兒子也發病了。她不得不繼續照顧兒子,註定會和艱辛、痛苦常年相伴。

律師點評

如果小於夫妻進行婚前檢查,提前知曉小趙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疾病,當初忍痛割愛,選擇不結婚,或者在生育問題上慎重選擇,小於就不會為遺傳病所累,擁有痛苦的人生。

為什麼民法典會取消重大疾病禁止結婚的規定

民法典對該條款的修訂,彰顯了法律對個人自主權的尊重。現實中,像艾滋病患者、精神障礙患者以及有其他嚴重疾病的患者,不僅遭受病痛的折磨,還要遭受來自周邊人群的迴避和歧視。把患重大疾病作為結婚的限制條件,無疑會加深社會對疾病的成見。病人不是罪人,每名病人與健康人享有同等追求美好和幸福的權利,包括結婚生育的權利和自由。

案例

章先生與米女士在朋友聚會上一見鍾情。章先生患有家族遺傳性疾病—肌陣攣性癲癇。儘管明知未來的愛人是此病情,米女士還是義無反顧,堅持要與張先生結婚,並承諾說為了避免遺傳,可以不生育,兩人領養一個孩子。面對米女士的痴情,章先生左右為難。

律師點評

根據現行婚姻法規定,嚴重遺傳性疾病不宜登記結婚。假如婚姻登記機關把關嚴格,那麼,章先生與米女士就無法結婚,只能同居。沒有配偶的身份保障,雙方沒有夫妻之間互相扶助的義務;無法自然獲得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去世,另一方無法作為法定繼承人。無論從情感上還是法律保障上,都會讓他們存在諸多障礙和遺憾。而根據民法典規定,兩人可以如願成婚,獲得自己想要的幸福。

事實上,從社會危害性來看,重婚和近親結婚比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危害要大得多。重婚不利於家庭穩定;近親結婚可能導致孩子畸形,影響人口質量。但疾病不應是結婚的阻礙,如果病人願意結婚,也有人願意和他們結婚,那麼,法律就應該允許他們結婚。尊重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強調責任自負,這是時代進步與社會文明的體現。當然,病人也要秉着對他人負責的原則,不要故意隱瞞病情,才能獲得真正的幸福。

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9-05 13:09:23

兩個人的感情往往都是當局者迷,找人開導一下就豁然開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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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6 07:08:04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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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 06:08:51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頭像
2024-01-19 13:01:01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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