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離婚冷靜期嗎?離婚冷靜期怎麼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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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要求夫妻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再決定是否離婚的一個緩衝期限,當下的婚姻登記制度是不加限制條件的,只要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就可以及時辦理,而增加這個「離婚冷靜期」也是為了避免衝動離婚,降低離婚率,讓大家對婚姻更有信心,大律師網小編今天給大家帶來「離婚冷靜期」的相關內容,那麼,現在有離婚冷靜期嗎?離婚冷靜期怎麼解讀?法律不允許離婚的條件有哪些?下面,一起去看看吧,歡迎閱讀。

現在有離婚冷靜期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

40.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

現在有離婚冷靜期嗎?離婚冷靜期怎麼解讀?

在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民法典分編(草案)第四編 婚姻編》第八百五十四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一個月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還處於編纂期間,其中包括總則編和分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則編,規定了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和一般規定,在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民法典分編(草案)第四編 婚姻編》截止發稿日尚未正式頒布施行。

因而在訴訟離婚中,在首次提起訴訟離婚時,若原告方沒有證據能夠證明夫妻感情已破裂而被法院判決不允許離婚後。在六個月內若無其他有力證據的話,就不得再次提起離婚訴訟。這也算是變相的「離婚冷靜期」,沒能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只能駁回,但是六個月後準備好充足的證據又能繼續訴訟,並不像傳言中說要遞交申請後必須經過「冷靜期」才會予以處理。

但是在《民法典分編(草案)第四編 婚姻編》中明確規定,協議離婚是自離婚登記申請一個月內,是可以撤回離婚申請的,這也是「離婚冷靜期」的強制規定,也就是給夫妻雙方一個慎重考慮的緩衝期,避免衝動離婚,滿一個月,雙方可以證明雙方已經深思熟慮了確定要離婚了,這時就可以進行離婚登記,而過往的離婚登記則沒有這個規定。

離婚冷靜期怎麼解讀

《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以上是民法典草案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筆者認為,該規定意味着:

1.夫妻雙方自願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民政局不會立即發離婚證,需至少等待三十日(即等待期)。

2.在三十日等待期內,只要任何一方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就不發離婚證。

3.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後,如果夫妻雙方均未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民政局仍然不會直接發離婚證,而是需要雙方在三十日等待期屆滿後的三十日內(即申請發證期)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證,民政局才會發離婚證;只要任何一方未在該期間內親自前往民政局申請發證,民政局就不會發離婚證。

4.只要民政局不發離婚證,雙方就無法協議離婚,雙方達成的以登記離婚為條件的離婚協議不會生效。

法律不允許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其實針對於這樣規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

(二)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時衝動很可怕,而在實際案例中,我們也發現不少夫妻其實雙方感情並未破裂,因此在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因此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起訴。

(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其中重大過錯是指:

(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麼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如果夫妻感情還能修復,還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五)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

對於精神病人、植物人等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當然,如果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

(六)被逼迫或者脅迫離婚

必須完全自願,任何被逼迫或者脅迫的離婚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來源:大律師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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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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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04 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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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7 18: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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