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出現「一方想離婚,一方不想離」的情況還是比較多。雖說「強扭的瓜不甜」,但夫妻間的矛盾還真不太好說!雙方感受不一樣,一方認為小吵小鬧沒什麼影響,還可以繼續過下去,一方認為無法忍受。那麼面對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一方死活不離婚怎麼辦?
選擇訴訟離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是需要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承擔等事項都協商一致,然後帶上離婚協議,到民政局去登記辦理,等待30天冷靜期後才能領到離婚證。如果雙方談不攏,那就只能一方起訴到法院,當然,最終能不能叛離,還是得法院結合具體案情來判決。
法官叛離的依據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想離婚的一方需要提交相關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破裂。訴訟還需要什麼材料?還需要雙方的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等證件材料。然後法院會傳喚夫妻,雙方到法庭,接受調解,接受調查,開庭審理。
《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還有一種情形可以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1079條第五項「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規定處理。
法官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等情況來確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就直接判決離婚。如果認為還沒有破裂還可以挽回,那麼就判決不准離婚。作為起訴一方可以等待6個月以後,第2次向法院再去提起訴訟。或者是雙方又分居滿1年再去提起訴訟,這個時候法院應當準許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經人民法院判決不准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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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年輕人的情感問題很多,需要這樣的情感諮詢師,很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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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