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熱線丨一份公證遺囑一份自書遺囑,哪個有效?……這些家事糾紛,律師支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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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半島都市報」

半島全媒體記者 尹彥鑫 蔣凱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權利?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如何劃分?婚姻生活中難免出現磕磕絆絆,一些矛盾無法調和導致婚姻關係最終走向了破裂,其中一些財產問題、子女撫養問題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23日半島問法熱線聚焦家事糾紛,一些市民紛紛來電諮詢,北京市盈科(青島)律師事務所高蓓律師和王麗月律師一一對這些問題進行解答。

問法現場:

問法熱線丨一份公證遺囑一份自書遺囑,哪個有效?……這些家事糾紛,律師支招了

婚姻家庭糾紛瑣碎而敏感,23日半島問法熱線聚焦家事糾紛,自上午9時許,接線電話就響個不停。「我和王某經朋友介紹認識,後來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情況下於第二年生育一子。後來我跟與王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共同生活,孩子出生後一直和我共同生活,由我獨自撫養,王某未支付過孩子撫養費。我想要跟他要孩子的撫養費,該怎麼辦?」不久後,王麗月律師就接到了一名女士的諮詢。

「首先需要經過親自關係鑑定,確定孩子跟你們倆有血緣關係。」律師表示,如果經鑑定機構進行親子關係鑑定,該女士、王某和孩子均具有親生血緣關係,他們兩人的非婚生子跟婚生子具有同等的權利,《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條規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權利。「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因孩子年幼,又長期跟母親一塊居住生活,孩子由原告母親撫養對孩子成長比較有利。因此該女士可以向王某主張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關於撫養費的支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在一上午的接線過程中,一通諮詢離婚後房產分配比例的電話引起了記者的注意。「結婚後,我和丈夫按揭貸款購買房屋一處,在對房屋產權登記時,房屋產權登記為我占有80%,為對方占有20%,我們現在感情破裂,要離婚,如果分割共同財產,我認為我應該享有房屋80%份額,對方認為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按照5:5進行分割。」對此,高蓓律師分析,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房屋,在對房屋產權登記時,雙方對房屋進行了分割登記,並辦理了房屋產權證,因此可以認定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續期間對共同財產進行了約定,故該約定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從法律上講離婚後房產該女士可以占有80%,如果協議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上午的電話此起彼伏,記者根據來電內容樹立了幾個典型案例,律師也給出了相關的看法和建議。

問題1:找不到前妻,孩子撫養費如何主張?

梁女士的弟弟1年前協議離婚,離婚協議約定孩子由梁女士的弟弟撫養,女方不支付孩子撫養費。後梁女士的弟弟起訴主張由女方支付孩子撫養費。但是梁女士的弟弟無法提供女方的居住地址,導致法院無法送達。梁女士的弟弟後撤訴。現想諮詢能否再次起訴?如果還不知道女方的住址怎麼辦?勝訴後如果女方還不支付撫養費怎麼辦?

律師說法:可以起訴主張撫養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因此梁女士的弟弟可以以孩子的名義再次起訴主張孩子的撫養費。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梁女士的弟弟可以跟法官溝通一下看看,能否採用公告的方式進行送達。如果判決生效後女方仍不按照生效的判決書履行法定義務,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問題2:老人留下遺囑,套三房子如何分配?

孟女士與丈夫跟公婆共同居住,1990年老人的房子拆遷,按照人頭,安置兩套房子,本來老人說各一套套二房。1992年左右安置,老人一套套三房,給孟女士和丈夫一套套一房。孟女士一開始不知情,也沒有簽字。「現在老人不在了,套三房留了遺囑,給小女兒了,也辦理過戶了。我認為套三房應該有我們一間,即使不給,也應當給我們補償。」

律師說法:拆遷協議一般是與被拆遷人簽訂。按照當時的拆遷補償政策,孟女士及丈夫應當享有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但多年過去了,孟女士當時未及時提出異議。目前房屋已過戶到老人小女兒名下。孟女士的訴求要實現有一定難度。

問題3:兒子不遷戶口,老人該怎麼辦?

80多歲的楊先生房屋被自己的大兒子侵占後,通過法院判決的方式,房子現已返還給楊先生,但大兒子拒絕將自己在房屋上的戶口遷走,房屋出售遇到阻礙。

律師說法:出售房屋上戶口無法遷出影響房子的買賣,房主可通過向公安部門申請的方式申請將房屋上的戶口遷出。

問題4:婚後借錢還房貸,離婚後不承認借貸關係能實現嗎?

左先生2014年結婚,在2019年的時候離婚,婚姻存續期間,他和前妻共同買了一處房產。但是購房後以沒有錢還貸為理由,對外借了很多款,並且左先生也在借貸合同中進行簽字。現在,左先生認為前妻是通過這種方式轉移了夫妻共同財產財產。

律師說法:我們了解到,房屋抵押貸款合同,被法院判決是他們的夫妻共同債務,現在房子處於評估拍賣的過程中。如果左先生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他是被前妻欺詐或者脅迫簽署了之前的借貸合同,之前合同的簽署是真實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法院這種拍賣是沒有問題的,左先生也沒有辦法向對方索要50%的房產。如果左先生在之後發現確實存在被欺詐或者是他妻子隱瞞轉移相關財產才做出了這些民間借貸的行為,那他可在知道此情況之日起三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前妻返還相應的財產或進行賠償。

問題5:離婚後,9歲孩子撫養權歸誰?

趙女士想要離婚,女兒9歲了,想要主張孩子的撫養權,關於孩子撫養費應當如何確定?如果男方也主張孩子撫養權怎麼辦?

律師說法:離婚後,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因此關於孩子的撫養權法院會考慮趙女士女兒自己的意願。關於撫養費的支付一般會根據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問題6:一份公證遺囑一份自書遺囑,哪個有效?

王先生的父母共生育3個兒子,2013年老兩口做了公證遺囑將房產留給小兒子王先生,2021年王先生的父母先後去世,現想按照公證遺囑繼承房產。但大哥、二哥拿出2018年的時候父母的自書遺囑,房子由大哥、二哥二人繼承。王先生想問一下房子應該按照哪份遺囑繼承?

律師說法:王先生的父母立有兩份遺囑,先立下公證遺囑,後立自書遺囑,兩份遺囑均立於《民法典》實施之前。但被繼承人於民法典實施後死亡的。《民法典》頒布後,關於公證遺囑與其他遺囑如何銜接適用的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23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後又立有新遺囑,其死亡後,因該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即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從該條規定可以得出,只有《民法典》施行後又立有新遺囑的,才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若多份遺囑均立在《民法典》施行前的,遺囑人在《民法典》施行後死亡的,仍應適用《繼承法》的規定。因此,本案中,應當以公證遺囑為準,由王先生繼承。

問題7: 1歲孩子撫養權歸誰?

李女士與丈夫王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王某1,王某1今年一周歲,王某在離婚時主張孩子撫養權,李某是孩子母親,擔心孩子撫養權問題。

律師說法: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因此再無特殊情形下,王某1的撫養權一般會歸李某所有。

問題8:父親留下遺囑給一名子女,其他子女能否繼承房產?

市民李女士諮詢,李女士的父母有共同所有房屋一處,李女士的母親於2009年去世,2015年父親留有遺囑,將房屋留給了自己的小女兒,李女士共有5個兄弟姊妹,李女士諮詢對於父母的房屋其他4個兄弟姊妹是否有繼承權?

律師說法: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的繼承房屋是李女士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李女士的母親去世時未留有遺囑,李女士父親的遺囑,可以將其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其本人所有的份額,指定由其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繼承。對於李女士母親享有的份額,因無遺囑且不屬於李女士的父親,因此應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李女士及李女士的其他兄弟姊妹可以繼承其母親享有的份額。

法院判例案例一、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可適當多分遺產

案件事實:

被繼承人韓某與安某系夫妻關係,兩人共生育四子一女,兩人相繼去世後,未留遺囑,留有兩套房產未予分割。次子先於老兩口去世。次子生有一女韓某某。老兩口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就是長子、次子的女兒、三子、四子及女兒五人。其中女兒一直與老兩口一塊居住生活在其中一套房產中。另一套房產是由四子居住。因作為遺產的兩套房產尚未進行遺產分割,三子起訴主張進行分割。

裁判結果:

對於女兒所居住的這套房屋由女兒適當多分得房屋評估價值的10%,剩餘百分之90%由長子、次子的女兒、三子、四子及女兒平均分割,各分得五分之一。另一套房產由各繼承人平均分割。女兒不服上訴後,後二審法院認為女兒與老兩口生活時間較久,對老人照顧較多,貢獻較多等等,本着鼓勵尊老育幼,弘揚中華民族的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和優良傳統,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原則,改判由女兒多分該房產評估價值的13%,剩餘部分各繼承人平均分得五分之一。

律師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三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者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本案中次子先於老兩口去世,由次子的直系晚輩血親也就是次子的女兒代位繼承。老兩口的女兒於老兩口長期同住,與老兩口已形成了生活共同體,在經濟上、生活上、情感上存在更為密切的關係,在遺產分割時多分得了遺產。

案例二、父母離婚後,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增加撫養費?

案件事實:呂某與李某2原系夫妻,二人婚後生育兒子李某1。2015年經人民法院調解,呂某與李某2達成調解協議,二人自願離婚,兒子李某1由呂某撫養,李某2每月支付子女撫養費500元。隨着李某1上幼兒園各種費用的支出以及物價的上漲,原先約定的500元撫養費已不能保證李某1正常的入園及生活消費支出,2020年李某1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李某2增加支付撫養費至1000元。李某2認為:離婚後其已再婚,並又生育一子需要撫養,另需要贍養老人,無力再負擔過高撫養費。

判決結果:法院認為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故判決自2020年7月起,被告李某2每月支付原告李某1撫養費700元,至李某1年滿十八周歲止。

律師意見:根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給付能力的,應予支持。(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本案中,雖呂某與李某2已離婚,但隨着社會經濟發展,李某1接受教育等因素,原來的撫養費已不足以支付李某1的正常生活,故法院對李某1的撫養費酌情進行調整。

案例三、雙方要求離婚,但均要求對方撫養孩子,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案件事實:

原告周某因與孫某夫妻感情破裂,曾於2019年5月5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因被告不同意,原告後撤訴。撤訴後雙方分居,原告周某居住於父母家,孩子由雙方輪流撫養。因雙方夫妻感情並未好轉,2020年原告再次起訴要求離婚,並主張婚生子孫某某由被告撫養。庭審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因雙方均不同意自己直接撫養孩子,主張孩子由對方撫養。

裁判結果:

雙方均拒絕撫養孩子違背了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教育的法定義務,也違背了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律師意見:

子女的健康成長不僅有物質需求,更需要父母精神方面的付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條雖規定了「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以先行暫定由一方撫養。」但在審判實踐中法院一般從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保護其身心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雙方均拒絕撫養孩子的,一般判決不准離婚。

律師感悟:高蓓律師

我發現家事是關乎每個家庭的重要事情,是家庭穩定的基礎。在家事糾紛中,往往涉及的都是父母、子女及其近親屬之間的人身關係及財產關係,所以在糾紛發生前,當事人對證據的留存容易忽視,比如房屋繼承問題,老人有意將房屋留給自己其中一個繼承人,但通常因為親情等原因,僅僅只有口頭的意思表示,事後老人及子女也未對此進行書面約定。這導致在糾紛產生時,當事人無法提供相關證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這一法律規定,建議當事人除非危急情況下,應儘量採用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或公證遺囑的方式對遺產進行分配。

王麗月律師

離婚率一直居高不下,諮詢離婚問題的群眾比較多。在離婚糾紛中一般需要處理夫妻雙方是否離婚的問題、子女撫養問題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關於子女撫養權及撫養費的問題一直是離婚案件中的重中之重。撫養權歸誰涉及到孩子的成長環境和身心健康問題,關於子女撫養問題法院也始終本着有利於孩子成長的角度來處理。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建議孩子撫養權問題離婚時最好還是由雙方協商一致為宜。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撫養費一旦確定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或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情況出現,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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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7 02:09:49

每次有疑惑都會請教,你們對我的幫助真的很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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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6 03:07:56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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