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智案例】
法智律師網小編接到了一位網友的案例投稿,講述了自己與同居女友之間發生的房屋糾紛,下面,一起來看一下想起的案情經過吧。
事情的起因是這樣的,蔣先生在某年的年底,認識了同在一個城市工作、生活的女子何女士。兩人見面多次,相談甚歡。於第二年年初,蔣先生向何女士表白,二人確定了男女朋友關係。
戀愛中的蔣先生與何女士你儂我儂,感情迅速升溫。不久後,蔣先生便想買個新房子與何女士同居,由於當時手上的錢不夠,於是向何女士借了20萬元人民幣,自己出了80萬元,湊齊100萬整的首付,買下了當地一棟位於五層的房屋。
該房屋的總價約為200萬元人民幣。
之後,蔣先生將新房裝修好後,與何女士開始了同居生活。何女士在同居期間懷上了蔣先生的孩子,兩人商議後決定將這個孩子生下來。
然後,蔣先生與何女士感情生活破裂,二人分手,並結束同居關係,有關孩子的撫養權歸何女士所有,蔣先生對此無異議。何女士以孩子還小為由,要求蔣先生搬出去居住,蔣先生顧及孩子,同意了何女士的要求。
一年後,蔣先生以需要結婚為由,要求何女士搬離房屋。何女士則認為,自己需要撫養孩子,房屋的所有權也應該歸自己所有。
雙方多次交涉無果後,何女士將蔣先生訴至法庭,要求法院對房屋進行析產,將房子歸自己所有,並不需要向蔣先生提供任何房屋折價費用。蔣先生反訴請求法院讓何女士搬離房屋,並支付房屋占用的費用沒有6000緣分民幣,直至搬離房屋之日。
經過法院的審理查明,此房屋的首付款中,有20萬元是蔣先生向何女士借款,且已經還清;後續房屋的還貸情況一直是由蔣先生的公積金以及其它房屋出租收益還貸;房屋購買時蔣先生與何女士並未開始同居;何女士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不足,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支持了蔣先生的訴訟請求。何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中院經審理後駁回了何女士的訴訟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法智普法】
我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基本內容中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占有就是對於財產的實際管領或控制。擁有一個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這是財產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權的表現。
使用是權利主體對財產的運用,以便發揮財產的使用價值。如使用機器生產產品,在土地上種植農作物。擁有物的目的一般是為了使用。
評論列表
我朋友諮詢過,還真的挽回了愛情,現在兩人已經結婚了
可以幫助複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