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婚姻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四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三)未到法定婚齡。紹興婚姻律師解讀:對於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理論上他們的婚姻自然消亡。但該條規定表明,在這種情形下,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實務上看,似乎沒有實際意義。但在涉及相應的法律關係的時候,這個起訴就有現實的法律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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