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小槌普法|家務勞動有價值離婚時「全職太太」可請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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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結婚後放棄自己的事業,成為家庭主婦、全職太太,每天重複做各種繁雜事務,雖然沒有參加社會勞動,在家裡照顧家庭也同樣有所付出。那麼,在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要離婚的情況下,家務勞動價值如何被法律保護呢?

妻子全職顧家 丈夫移情別戀

京小槌普法|家務勞動有價值離婚時「全職太太」可請求經濟補償

張亮(化名)和陶晶(化名)在工作中相識,戀愛不久便登記結婚。結婚後張亮告訴陶晶,自己經營的旅遊公司收益還不錯,希望陶晶在二人有孩子後能全職照顧家庭,沉浸在幸福中的陶晶一口答應下來。在婚後的共同生活中,兩人的性格差異逐漸顯現,不斷有摩擦和矛盾,婚後的第二年,兩人的女兒出生,為了女兒能享受到更好的教育和生活環境,兩人讓女兒就讀於每年學費18萬元的私立學校。

張亮的工作一直很繁忙,經常不在家,為更好地陪伴和教育女兒,陶晶在女兒的學校附近租了房子,和自己的父母共同照顧女兒。隨着時間的推移,雙方因孩子的撫養教育問題、家庭瑣事不斷發生矛盾,張亮回家的次數也越來越少。某天,陶晶查看張亮的手機,發現一女子與張亮的露骨對話,才知道張亮長期與婚外異性保持不正當男女關係。陶晶找張亮對質,張亮拒絕溝通,也沒有半點要改正的意思,反而對陶晶更加冷淡,對女兒也開始不管不顧。陶晶覺得兩人之間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沒有挽回的必要和意義,起訴至法院要求判決離婚,孩子撫養權歸陶晶,張亮依法支付撫養費,此外,陶晶主張張亮給予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經濟補償100萬元。

請求經濟補償 法院予以支持

庭審中,陶晶認為自己婚前有正式工作,婚後為了撫養孩子全身心投入到家庭8年之久,為家庭付出了較多義務,張亮因此才能放心打拼,且雙方離婚後,陶晶走出家庭,重新找工作也需要克服很多困難。張亮表示同意離婚,也同意孩子撫養權歸陶晶,並依法支付撫養費,但堅決不同意給付陶晶經濟補償。張亮認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已經算作對陶晶在經濟上做出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現實中,每個家庭情況不一樣,家務補償金額很難有統一標準,夫妻雙方如果沒有事前約定或協商不成,實踐中一般會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女方在家務勞動中的具體付出情況、男方個人的經濟收入和當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因素。且家務補償的確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確定為基礎,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者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

此外,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一方需要舉證其在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中負擔較多義務,但對於「關起門來」進行的家務勞動,很難提供證據或者證人證言來證明。實踐中,對於夫妻雙方因分居或者一方長期在外地工作,由另一方單獨留守家中照顧子女和老人的情況,當事人如果有初步證據並結合本人陳述,法院一般可以認定其對家務負擔較多,進而支持其提出的家務勞動補償。

最終,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陶晶提交錄音可以證明被告張亮與案外女性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違反夫妻忠實義務。陶晶主張雙方感情破裂,堅持要求離婚,法院予以准許。雙方之女由陶晶直接撫養,張亮每月支付撫養費2萬元。因張亮存在重大過錯導致離婚,陶晶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院綜合具體情節、被告經濟條件、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數額酌情確定為5萬元。陶晶在撫育子女方面確負擔了較多的義務,主張要求張亮支付離婚經濟補償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並根據具體情況酌情確定為10萬元。

全職在家有風險 放棄工作需謹慎

在部分婚姻中,已婚婦女在家中身兼清潔工、廚師、心理諮詢師等數職,對於她們為家庭作出的巨大貢獻,法律不能視而不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將家務勞動由「無償」變成了「有償」,但並不是贊成將夫妻關係物質化,也並非支持付出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在離婚時可以漫天要價,家務補償的訴求需要有理有據合理要求,否則很難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關照」的不只是全職太太,同時也照顧「家庭煮夫」們,讓為家庭付出勞動多的一方得到應有的救濟。但值得注意的是,經濟補償制度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適用,首先經濟補償請求以負擔了較多的家庭義務為前提,包括但不限於民法典規定列舉的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情形,實踐中為家人準備食物、清理住所環境、整理衣物等也會有所考量;經濟補償需一方主動提出,法院不得主動適用,但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釋明其家務勞動補償請求權,是否行使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經濟補償請求須在離婚時提出,如果雙方協議或判決離婚後,一方提出經濟補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審判庭法官楊桂林建議,無論男性、女性都不要輕易放棄自己的工作全職在家,如果迫不得已,必須放棄工作照顧家庭時,可以考慮結合家庭收入情況與另一半提前書面約定:如果全職在家照顧家庭,以後一旦離婚,另一方應支付自己家務補償金額。法官建議可以約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具體數額,提前做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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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西城法院 |

| 編輯:田婧 汪希 |

| 圖片來自網絡 |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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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列表

頭像
2024-06-25 07:06:34

每次有疑惑都會請教,你們對我的幫助真的很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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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1 12:10:28

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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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已有2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