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來源:東方網」
問:11月22日,台灣藝人大S與北京人汪小菲宣布離婚。涉台婚姻有離婚冷靜期嗎?辦理離婚登記還有哪些特別規定?
答:從上海涉台婚姻離婚登記的條件和業務管轄範圍來看,如果原結婚登記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且雙方至少有一方保留在中國內地戶籍的,需經離婚冷靜期後辦理離婚登記。
諮詢與辦理
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決定辦理離婚登記,可以通過電話或者民政局官網諮詢。聯繫方式有:
1.受理電話:(021)64325088(人工)、(021)96999888(語音24小時)、(021)64325087(語音24小時)、(021)12345(24小時);
2.時間:周一、周三、周四、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周二上午9:00至11:00,下午13:30-15:00
辦理時需要雙方本人至上海市徐匯區漕河涇街道漕寶路80號光大會展中心三樓離婚登記室辦理。窗口服務時間為周一、周三、周四、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13:30-16:30,(周二下午13:30-15:00;法定節假日除外)。
需要攜帶的材料有:
離婚登記確認條件
根據規定,上海涉台婚姻離婚登記准予批准的條件有:
1)雙方當事人必須是自願離婚;
2)雙方當事人必須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事項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書面離婚協議;
3)原結婚登記必須是在中國內地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國使(領)館辦理的;
4)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上海市婚姻(收養)登記中心申請離婚登記。
6)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的次日起算已滿三十日但未超過六十日,雙方仍要求離婚且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根據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自申請離婚登記之日的次日起算未滿三十日或已超過六十日,前來申請發給離婚證的;
2)在中國內地或駐外使(領)館以外辦理結婚登記的,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3)外國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出國人員之間離婚,要求在中國內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
4)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後,雙方均取得國外或港澳台地區合法居留資格、長期或永久居留權的且雙方均註銷內地戶籍的;
5)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後,當事人的姓名、身份證和結婚登記時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提供相關書面證明材料的;
6)一方當事人無法用中文語言表達其真實意願,又沒有第三方做中文翻譯的,應提交雙方都認可的中外文離婚協議書;
7)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婚姻狀態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在台灣辦理離婚手續後回到上海生活,需要台灣的離婚判決書在上海法院申請認可產生效力才能修改婚姻狀態。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法釋〔2015〕13號),台灣法院判決書在大陸生效使用經過大陸法院的認可。
辦理流程如下:
1.辦理判決書公證核驗續。持台灣法院判決書到台灣公證部門辦理公證並說明在上海使用,經兩岸公證核驗流程,在上海市公證協會(上海市司法局行政服務中心,徐匯區小木橋路470號)進行公證書正副本核對後使用。
2.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件號碼、住址和通訊方式,請求和理由,申請認可的台灣判決書執行情況等。並附上台灣判決書、有關公證書及核驗證明等。
3.經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後,就可以帶着台灣判決書和上海法院認可文件,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改戶口簿上婚姻狀態。
(來源:隨申辦辦理指南、滬台通微信公眾號等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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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了正能量的信息了 還是不回怎麼辦呢?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