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2021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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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1年6月10日,新田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當事人李某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永州市2021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

經查明,當事人購進10000元超過保質期的冷凍火雞二節翼作為食品原料,烘製加工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罰款10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未盡安全義務致使客人摔傷獲賠案

2021年1月5日,消費者到雙牌縣消委投訴稱,在雙牌縣某酒店住宿期間,由於某酒店在客房內未張貼警示標誌且洗澡間沒放置防滑墊導致不慎摔傷骨折,住院治療後,要求酒店賠付一定的治療費用遭拒,希望消委組織幫助調解。

經查明,酒店負責人承認因工作人員失誤未在客房內張貼警示標誌且未在洗澡間放置防滑墊,導致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願意承擔投訴人治療產生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經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酒店一次性賠償消費者費用10000元。

三、銷售性能差的電動汽車案

2021年7月18日,藍山縣消委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在藍山縣某車行購買的電動汽車實際行駛車速、續航里程與商家宣傳的內容不一致,與商家協商退貨退款未果。

經查明,該車行所售電動車系公園觀光用車,而非道路行駛電動車,實際續航里程為50公里,最高時速為30公里/小時,並非經營者宣稱的續航里程150公里,平均時速50公里/小時。當事人在銷售過程中隱藏該電動車質量、性能、用途和場地使用局限性的真實信息,且誇大了該電動車續航里程、時速等性能,侵犯了消費者對所購商品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四十條、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經調解,當事人最終同意退還消費者支付的購車費用。

四、欺騙性銷售二手車案

2020年10月19日,消費者向祁陽消委反映:在祁陽某二手車信息部以186000元購買了一輛二手國五(Ⅴ)排放標準的神河牌重型自卸貨車。車輛在行駛過程中經常出現速度慢、起步難、上坡無力、易熄火冒濃煙等現象,後發現所需更換的配件與發動機型號不一致,被告知發動機是非國五(Ⅴ)排放標準發動機。

經查明,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577條的規定,經祁陽消委長虹分會組織雙方多次耐心調解,2021年3月4日,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賣方祁陽某二手車信息部以168000元收購其銷售給消費者的二手神河牌重型自卸貨車。

五、虛假宣傳誘購商品案

2021年3月21日,消費者向新田縣消委舉報:一群外地銷售人員到其所在鄉村售賣棉被、床單、枕頭等床上用品,他們利用老年人防範意識不強,貪圖小便宜等心理,連續5天在其所在鄉村以免費抽獎、免費贈送禮品等形式虛假宣傳商品的質量和功效,誘導老年人購買。

經查明,發現被舉報方銷售的產品屬於有合格證明的普通床上用品,但其誇大宣傳產品質量和功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經營者退回消費者扣除貨款後的不當獲利27470元,並依法對當事人虛假宣傳的行為進行立案查處,罰款人民幣7000元,切實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生產銷售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1年5月27日,雙牌縣市場監管局對雙牌縣某餐飲店生產銷售的饅頭進行抽樣檢驗。樣品經檢驗,含有不得使用的添加劑甜蜜素,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規定,依法將當事人超範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案件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七、未能提供品質教學服務拒退款案

2021年9月28日,新田縣消費者委員會集中受理了22起某培訓中心因培訓質量差、培訓效果不理想而引起的群體性消費投訴。

經查,22位家長均在同一家培訓機構為孩子購買了3980元40節課時的課程,培訓機構承諾培訓效果不滿意可隨時退費,當事人雙方雖未簽訂培訓合同,但存在事實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現場調解,最終達成調解意見,培訓中心按照30元/課時的標準退還22位消費者培訓費用合計31200元。

八、經營者撤店離場引糾紛案

2021年6月,某品牌電器向永州某商場提出撤店申請,在品牌電器提出撤場後,商場消費維權站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繫該品牌所有訂單顧客,確定是否有未送貨訂單或售後問題未處理完畢,經回訪及後續接到退單投訴共計15起,涉及金額總計高達二十餘萬。

維權站工作人員迅速主動聯繫了品牌工廠,了解了品牌電器的老闆向工廠下單的情況,並要求工廠派工作人員至商場處理所有訂單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通過維權站工作人員與廠家的反覆溝通並告知事件的嚴重性,一個月內所有訂單處理完畢,獲得消費者的一致好評。本次事件處理,為消費者挽回損失共計二十餘萬元。經營者因特殊情況無法如期履約時,應第一時間主動與消費者聯繫,提供解決辦法並取得消費者同意。

九、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藥品案

2021年3月12日,江永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江永縣居民王某向廣西富川縣、恭城縣等地銷售「注射用頭孢噻肟鈉」藥品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王某在沒有依法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的情形下,非法銷售「注射用頭孢噻肟鈉」藥品20000瓶,獲利385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辦案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50元、罰款300000元的行政處罰。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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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05:08:40

給出的方案很有意義很實用,對我的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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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22:05:15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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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2 01:04:17

可以幫助複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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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4 10:12:48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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