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悔婚,送出去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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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網時刻4月1日訊(記者 鄭濤 實習生 胡艷)我國男女締結婚姻時送「彩禮」的習俗由來已久,具有較為濃厚的地方風俗習慣色彩。男方在結婚前將一定的財產交付女方作為「彩禮」,是為了表達其對婚戀的重視性及誠意。但如果還未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因感情破裂未能走入婚姻殿堂,彩禮能退還嗎?又能返還多少呢?日前,長沙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彩禮糾紛案。

2018年6月,原告丁某與被告余某經人介紹相識,並於同年9月確定戀愛關係。2018年9月29日,原告丁某之母即原告戴某與被告余某一併前往銀行,在銀行向被告余某的個人銀行賬戶存入人民幣200800元。2018年10月1日,原告丁某與被告余某舉辦訂婚宴。戀愛期間,被告余某與原告丁某及其家庭成員間存在共同的生活消費支出。

2019年3月,原告丁某與被告余某因感情不和而分手,此間,雙方未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隨後,原告丁某、戴某將被告余某告上法庭,並要求其返還彩禮200800元。

彩禮系男方家庭以男女雙方結婚為目的,在訂婚前給予女方的禮金或物品,作為男方家長的原告戴某在舉行訂婚宴的前日向作為女方的被告余某給付款項,且該款多達200800元,結合長沙縣當地關於婚嫁的風俗習慣來看,原告戴某支付款項的行為具有締結婚姻的目的,符合彩禮的成因要件,故該款項應當認定為彩禮。

女方悔婚,送出去的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本案中,原告丁某與被告余某舉行訂婚宴席後直至分手時,未曾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亦無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共同生活情形。結婚目的不能實現,原告方家庭支付彩禮的行為致使其自身受損而被告余某獲利,然被告余某已失去了其保有利益的正當性,符合彩禮返還的法律要件,故被告余某應當向原告丁某、戴某返還彩禮。

另,被告余某雖未充分舉證證明其與原告丁某在戀愛期間成立「同居關係」,但其客觀上為共同生活消費支出了部分款項,加之依原告丁某所述,雙方存在間隙的、短暫的「同居」情況,考慮到原告丁某與被告余某間隙生活期間難免有客觀存在的其他共同消費,而被告余某難以及時保留證據,故從關愛女性的角度考慮,長沙縣法院酌情認定被告余某因共同生活消費而支出的款項60000元。為減少當事人訴累,長沙縣法院就該款項在本案中予以抵扣,故被告余某應返還原告丁某、戴某彩禮140800元(200800元-60000元)。

綜上,長沙縣法院判決被告余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丁某、戴某彩禮140800元;駁回原告丁某、戴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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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是否成立取決於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

贈予彩禮的行為,從法律性質上而言,是附條件贈予行為。贈與是否成立取決於約定的條件是否成就。如果結婚這一條件不能實現時,贈與彩禮的行為是不發生效力的,財產的所有權仍屬于贈與方所有。如果對方仍繼續占有贈與的彩禮,則屬於無合法原因的占有,屬於不當得利。贈與人這時雖然不能要求受贈與人必須與之結婚,但贈與人有權以不當得利要求受贈人返還財產。

法官提醒,彩禮的返還首先要弄清楚彩禮的用途。根據風俗,彩禮多用於置辦結婚用品,用於雙方共同生活用品,也有一部分給女方買衣服、首飾、手機、電腦等個人用品。如果是實物,可以以返還實物、折抵價格的形式予以返還,如果當事人自願放棄或協商放棄所給實物,則尊重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比如手機、電腦之類的實物,如果在女方手中,根據情況可以認定返還、折價或歸女方所有。如果是衣櫃、冰箱等共同生活期間共同使用的物品,一般在男方家中,所以可以在彩禮錢中予以剔除,如果是女方實際占有,則可以折價,或者返還男方。

此外,對於彩禮,我國法律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法院應支持:一給付彩禮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沒有共同生活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三給付彩禮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導致給付彩禮人生活困難的,而後雙方又離婚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登記後支付的彩禮,若無特別約定則認為是對夫妻的贈與,屬夫妻共同財產。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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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1 13:08:26

專業的情感服務機構真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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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7 22:08:43

被拉黑了,還有希望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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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14:07:08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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