閃電·說法|戀愛期間贈與的車輛,分手以後還能再要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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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魯網·閃電新聞4月2日訊 戀愛期間,男女雙方親密無間,豪擲千金不在話下。可一旦分了手,金錢糾葛可能隨之而來,付出的一分一厘,也要算得清清楚楚。那麼,戀愛期間購買、贈與的財物,尤其是房產或車輛分手後是否需要返還?濟南市槐蔭區法院左最近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情回顧:

張某某(男)、王某(女)二人於2018年經網絡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2019年,張某某購買了一輛總價值20餘萬元的汽車,當日與汽車經銷商協商購車,先行支付了10萬元購車款,承諾尾款於2020年11月前付清,並將該汽車登記在王某名下。2019年11月,張某某提車後,該車一直由其二人共同使用。2020年6月,張某某向王某出具了一份承諾書,內容為「車輛是王某財產,還欠銀行近10萬元由王某在所收某款中拿出還貸。」該承諾書最後註明「張某某本人自願,出自內心……此承諾真實有效,具備法律效力。」2020年9月,王某將汽車開走並出賣後,支付了購車尾款近10萬元。張某某、王某雙方後期因發生矛盾,戀愛關係解除後,張某某將王某起訴至槐蔭區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其損失10餘萬元。

裁判結果:

閃電·說法|戀愛期間贈與的車輛,分手以後還能再要回來嗎?

張某某自願部分出資購買車輛,並登記在王某名下,車輛先由雙方共同使用,後由王某實際控制,系二人戀愛關係期間所為,屬于贈與行為。在雙方發生矛盾後,張某某要求王某賠償其損失,證據不足。審理過程中,王某提出向張某某返還購車款1萬元,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予以許可。濟南市槐蔭區法院判決王某於判決書生效後十日內,返還張某某購車款1萬元,駁回張某某其他訴訟請求。張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張某某作為成年人,在戀愛期間為維護雙方關係,出資為王某購買貴重物品,登記在對方名下,合情合理。雙方發生矛盾時,張某某承諾將購買的物品贈與王某,試圖挽回雙方的感情。雙方戀愛關係解除後,張某某卻以種種理由要求王某賠償其損失,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在此提醒那些處在戀愛中的男女,慎重選擇戀愛對象、慎重對待雙方感情、慎重贈與貴重物品。金錢買不來真正的感情,若只圖一時之豪氣,一旦出現糾紛,雙方反目,對簿公堂,屆時人財兩空,悔之晚矣。

來源: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

閃電新聞記者 錢煒 報道

評論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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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10:07:35

寫的東西感觸很深,對情感上幫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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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4 13:07:56

老師,可以諮詢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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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4 14:03:42

如果發信息不回,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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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21:02:55

如果發信息,對方就是不回復,還不刪微信怎麼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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